2024年9月14日,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南涧彝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2019年12月11日,中共南涧彝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南办发﹝2019﹞95号)的通知,已执行5年,为更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及有序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规定,县人民政府特制定了该《办法》。
二、目的意义
实行遗体火葬,改革土葬,减少殡葬用地,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行集中到公墓、骨灰楼寄存骨灰,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加强管理,还可减少因拜祭引起的山火,保护山林。破除丧葬旧俗和封建迷信,实行葬法与葬礼的改革,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有利于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简化丧事,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三章安葬及公墓管理,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五章补助和处罚,第六章附则
(一)明确工作依据和方针:结合当前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体现殡葬管理工作的时代性,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全面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明确管理体制:完善了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殡葬工作的职责要求,明确了乡镇和基层自治组织殡葬管理工作责任。
(三)明确火葬管理工作: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辖区全部划定为火葬区。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尊重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四)明确安葬及公墓管理:
一是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火化后,其骨灰就近安葬到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建成覆盖的行政村及村民小组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对因县城规划用地、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原因需搬迁的坟墓,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
2025年6月1日零时起,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2026年6月1日零时起,辖区内的逝者、回南涧县安葬的逝者,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夫妻一方在2026年6月1日前已去世不在公墓安葬的,另一方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可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按骨灰节地生态型墓位安葬标准与已去世方相连安葬。
因嫁娶等户籍不在辖区内的实际居住人员,死亡火化后可安葬于辖区内公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二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逝者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
(五)明确丧事管理:办理丧事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及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墓穴占地面积超标、违规土葬建坟、违法治丧、违法制造销售、工作人员违法以及阻扰执法等行为,明确了处理部门。
(六)明确惠民殡葬政策:明确了非财政供养人员死亡遗体接运费用的补助情况。
(七)规范了财政供养人员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
四、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南涧彝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南涧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咨询电话:0872-8791079(工作日8:00-11: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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