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规 〔 2024〕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南涧彝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2024年9月9日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彝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辖区内实行遗体火化和骨灰集中安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抓实殡葬改革管理各项工作。
县民政局作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殡葬设施建设,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强化殡葬管理机构和网络建设,抓好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维护殡葬服务人员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负责审查殡葬改革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将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协调推动殡葬改革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将殡葬改革目标、任务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批并监督殡葬管理收费事项。
县财政局将殡葬管理机构运转、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政策落实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监督。
县人社局做好辖区内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核发管理。
县公安局指导、督促乡镇公安派出所积极维护殡葬改革管理秩序,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规范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的殡仪丧事活动,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殡葬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殡葬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指导乡镇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
县林草局将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对乱埋乱葬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予以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殡葬服务领域的市场监管,规范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葬服务等经营行为。
县民宗局认真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民族政策,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殡葬运输管理,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从事殡葬营运的车辆,支持通往殡仪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道路建设。
县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太平间监管,严格履行遗体交接手续,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坟墓搬迁后田地的复垦、改造工作。
县级其他部门和中央、省、州驻南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改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抓好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
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严格落实辖区内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负责把厚养薄葬、文明祭祀、丧事简办、治丧规范等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白理事会等管理,并将死亡人员信息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辖区内所有居民应遵守殡葬管理规定,自觉破除丧葬陋俗,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殡葬改革,践行绿色环保殡葬礼仪。
第六条 每年4月为全县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宣传月。各级各部门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党员、干部带头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生态安葬,带头绿色低碳祭扫。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 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辖区全部划定为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族(以下简称: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验证死因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家属认领并及时火化处理。无家属认领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联系民政部门处置遗体。
第九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遗体接运需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应由殡仪馆负责遗体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应在5日内火化,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日,但应在殡仪馆冷藏,不得露尸等待。非正常死亡人员,因办案等需要延期火化的,按相关规定做好遗体保存。
应当火化的遗体未按时火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动员丧属按规定进行遗体火化;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安葬及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火化后,其骨灰就近安葬到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火化后,其骨灰以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到公益性公墓。
2025年6月1日零时起,火葬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进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2026年6月1日零时起,火葬区内所有人员,死亡后骨灰全部进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夫妻一方在2026年6月1日前已去世不在公墓安葬的,另一方去世火化后,可随同配偶安葬,墓穴参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对因县城规划用地、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原因需搬迁的坟墓,一律进入公墓内安葬。因嫁娶等户籍不在辖区内的实际居住人员,死亡火化后可安葬于辖区内公墓。
第十三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生态安葬方式。
骨灰可以在骨灰堂(塔)寄存,鼓励在骨灰公墓专门区域撒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不得乱埋乱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
第十五条 公墓墓穴和骨灰堂(塔)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告知丧者家属并公告半年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建设,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申报,经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严禁建设超面积墓穴,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七条 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时不留坟头,原则上按规格要求安放卧碑(碑长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厚不超过5厘米,前后高差不超过20厘米),也可选择安放竖碑(碑高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竖碑不得安放碑头,不准建围栏。
第十八条 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和运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墓主拆除,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墓地应尽量利用贫瘠土地、山地和丘陵地等。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葬遗体(骨灰)、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Ⅰ级保护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50米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2024年11月1日起,禁止在火葬区加工、销售土葬用品。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加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从事殡葬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次性告知、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第五章 补助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2025年6月1日起,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的,社保部门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2026年6月1日起,辖区内居民死亡的,社保部门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相关费用领取后提取所寄存骨灰进行安葬的,也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墓集中安葬。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等使用的,遗属凭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保等有关部门办理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供养人员,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死亡火化的,补助县域内遗体运输费用;2026年6月1日起火化并入公墓集中安葬的,补助县域内遗体运输费用。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所涉费用由民政部门救助。
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要根据财政收支、人口结构、死亡人数变化等情况,及时优化调整惠民殡葬奖补机制。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人员死亡后不进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除外)和火化后骨灰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依法寄存的,由生前所在单位或乡镇负责监督整改,并暂缓发放丧葬费,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侮辱或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止,《南涧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南办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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