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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4-0019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4952580000
  • 发文字号: 南政办发 〔 2024〕 7号
  • 主题词: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
  • 体裁: 通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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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原《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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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加强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6〕34号)《南涧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4〕138号)《南涧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9〕58号)《南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南办发〔2021〕83号)《南涧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和涉及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标准

第三条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项目实施管理费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原则上控制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总额的2%以内,其中:拨付补助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为土地征用征收1000元/亩、房屋拆迁1500元/户,包干使用。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支出范围为:工作人员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及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费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协调工作第三方服务费等。费用在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统一管理、列支。

第五条 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支出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人员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及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费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协调工作第三方服务费等;村民小组长及财政无供给人员参与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误工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按天发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费用由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后在乡镇级统一管理、列支。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到乡镇开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及协调服务工作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南涧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9〕58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协调服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需要出差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报销按照《南涧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9〕58号)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规模和出差次数。

第八条 办公及办公设备购置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支出的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品采购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必要的公务车运行费(含油费、通行费、修理费、洗车费、保险费等)、临时租用车辆费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需要产生的接待费,主要包括上级单位和主管单位检查、督察、考核、指导工作接待,其他单位的考察、调研工作接待及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相关工作来人接待;举办或承接大型活动、会议接待及上级安排的其他接待任务。接待实行登记、报批制度,标准按照《南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南办发〔2021〕83号)规定执行,从严控制接待规模及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工作而召开会议产生的会议费和工作需要参加的培训学习产生的费用,召开会议、参加培训实行报批制度,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标准按照《南涧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14〕138号)《南涧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南财行〔2024〕10号)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开会次数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第三方服务费支出。主要指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为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服务工作、评估、鉴定等工作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业务等服务工作而支付的服务费用,费用支付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实行一事一合同、一事一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县内下乡和乡镇内下村派遣、登记、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地出差、县内下乡、乡镇内下村公务活动,严禁异地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报销费用需在次月15日前完成。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下乡下村,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下乡、下村原则上在乡镇或村委会食堂用餐并主动交纳生活费;出差人员要主动交纳、结清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十五条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从严控制报销人员、报销标准,严禁非相关工作报销支出和扩大范围报销支出。

第十六条 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含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和涉及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不得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工作涉及的其他方面费用支付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结束为止。2017年9月7日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涧彝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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