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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4-0017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4958537000
  • 发文字号: 南政办发 〔 2024〕 8号
  • 主题词: 地震、应急
  • 体裁: 通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0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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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南涧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4月20日印发的《南涧县地震应急预案》(南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彝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大理州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涧县各类地震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南涧县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南涧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全州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全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武警南涧中队队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南涧中队、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发改局(县能源局)、县财政局、县工信科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委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大理水文水资源局南涧水文站、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大理公路局南涧分局、大理南涧供电局、中国电信南涧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涧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涧分公司。

2.2.1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精神要求,提出需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震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承担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建议政府启动预案、组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相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建立灾情速报体系,负责震后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储备动态信息,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等物资和装备;负责应急救援数据库建立及更新,动态掌握救援队伍和装备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震后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牵头开展震后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对接机制,承担震后救援队伍和军队等救援力量部署与对接工作,牵头震后抢险救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检查工作;负责政策性地震农房保险相关事宜。

县地震局:提供地震预警及地震基本参数速报服务,提出应急处置响应建议;开展震情跟踪和震后趋势判定,负责震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工作;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备案工作;参与涉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检查、涉震舆情应对、灾民过渡性安置和恢复性重建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和工程抗震设防体系建设;运用住建系统地震应急抢险队伍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指导灾区公共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及排危除险工作;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负责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及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其他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大理州森林消防支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下,开展灾区具体搜救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输、发放工作和秩序管控工作;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县交警大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救援力量、灾区伤员、救灾物资运送车辆通行。

县发改局:负责筹措与调运救灾粮食和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受灾企业和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做好县级地震应急保障资金、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会同相关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统一调集县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确保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立通讯白名单制度;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组织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结合科技活动周、科技三下乡等活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科普宣传。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地震灾害救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在抗震救灾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县民宗局: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发放遇难者家属慰问金;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

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灾情舆论和社会活动监管,严防借灾之名组织诈骗、造谣之事发生。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加强危险区域、重点区域管控并恰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调安排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组织协调国防交通队伍参与抗灾救灾工作,为应急救援力量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服务;负责民用运力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指导灾区农村民用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水塘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承担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等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受灾区域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积极处置灾区群众卫生健康问题。

县审计局: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委外事办:负责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南涧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南涧手续事宜,对口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广播电视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助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生产、经营环节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县能源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油气管道、水电站、非煤矿山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应急调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救灾能源供给。

县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领域震后抢险救援、应急调查工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的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森林、草原、湿地领域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林草等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林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县政府新闻办:统筹新闻宣传工作,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教育。

团县委:负责组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并积极号召社会各界青年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并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救援。

大理水文水资源分局南涧水文站:负责灾区现场水文应急监测、流域内实时雨水雨情报送及预警预测工作,协助组织江河、水库排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企业参与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

大理公路局南涧分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救灾通道畅通。

大理南涧供电局: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南涧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涧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涧分公司: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行业运营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武警南涧中队: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相关规定,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在大理军分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配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下,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水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指挥部视响应级别情况成立灾区现场指挥部和12个工作组,并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情况见附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县内发生6.0级以上、6.9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4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县内发生5.0级以上、5.9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4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县内发生4.5级以上、4.9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4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一级、二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救灾工作任务安排,国务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全力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四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人员死亡

发生在全县范围内震级

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

300人以上

7.0级以上

6.5以上

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

50-299

6.06.9

5.56.4

级响应

较大地震

5-49

5.05.9

4.55.4

级响应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

5人以下

4.54.9

4.04.4

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注:人口稠密地区一般是指县政府所在城镇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县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现场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南涧地震台加强地震监测、震情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和人才支撑。

4.1.5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要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4.3.2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县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县级下拨的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县财政对达到县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省、州各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县人民政府要按时完成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续保工作。

4.4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备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 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4.5.1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5.2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4.5.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能源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能源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县能源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的电力供应。大理南涧供电局应组织落实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县广播电视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地震、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4.6.3 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根据行业特殊性,由县地震局做好演练主要承办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准备进行检查。

4.7.2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重点危险区判定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

4.8.2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局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4.8.3 县内或县界附近区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应在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推送地震基本参数信息,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8.4 县地震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建议,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州地震局。

4.8.5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州级有关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县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南涧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州减灾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

(1)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和乡镇现场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对副县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制,组成工作组立即分头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视情召开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紧急会议。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县人武部立即在前后方指挥部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做好兵力需求对接工作。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5.2.2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

(1)立即成立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视情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2)当救援力量不能满足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增援力量对接工作。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视灾情情况设立军地协调指挥所。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5.2.3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部署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视情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 地震应急处置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及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评估救灾需求。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和抢险救援组。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与州人民政府、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支援我县的军事力量间的协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地方(民间)组织的抗震救灾行动;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3)灾情核查与统计。灾情核查统计组负责对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进行核查与统计,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4)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武警部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等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统筹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检测,开展灾后卫生防疫与心理援助工作。

(6)受灾群众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组按照“六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体育局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国内、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并协助国际、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文化和旅游局紧急疏散和妥善安置灾区游客。

(7)遇难者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8)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大理公路局南涧分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等设施,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9)通信保障。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10)水、电、气保障。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镇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

(11)灾害监测。县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布设流动气象监测台站,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特别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州水文水资源局南涧水文站负责灾区江河水文监测、水情预警预报工作,并对形成堰塞湖地进行水文应急监测,提供相关水文信息。

(12)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团县委、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县红十字会、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4)涉外事务。县委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会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县委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进入灾区的相关事宜,协助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县地震局配合中国地震局和省州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县级有关部门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地震局,并配合县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7)督查监察。县纪委监委、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县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8)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由原发布单位终止。

(19)恢复生产。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林草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6.1.2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由分管副县长带领县应急、地震、住建、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视情给予必要支持。

6.3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

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所需救灾队伍规模建议如下。

表2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救灾队伍规模建议(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一级响应

8000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二级响应

1000-8000

较大地震灾害

三级响应

300-1000

一般地震灾害

四级响应

——

    救灾队伍需求随地震灾情发展适时动态调整。

6.4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和表彰大会。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物资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州、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区地震事件应急

邻区地震是指在南涧县周边县市发生并且波及南涧县的地震事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后,县地震局要根据震情、灾情快速做出震害损失预估,若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应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县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地震应急防范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云南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或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完成后,应急戒备终止。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辟谣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南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机构名称

组成

工作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下12个工组)

指挥长

分管地震工作副县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1.负责指挥部的搭建。

2.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前方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4.记录中央工作组及省、州、县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指导其他工作组抓好指挥部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承担排危除险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空运、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参加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乡镇

1.负责启用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开展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对临时安置点场地提出安全选址意见,对长久

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设立定点热食供应点。

4.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指导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管理工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下12个工组)

4.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灾区乡镇

1.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

治、转运伤病员。

2.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做好水源保护和消毒,开展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检测等。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参加单位:进入灾区的医疗卫生队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红十字会

5.综合保通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灾区乡镇

1.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铁路、直升机临时停机坪等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力量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

4.有序疏散灾区游客。

参加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供电局、中国移动南涧分公司、中国电信南涧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涧分公司、南涧公路分局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灾区乡镇

1.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和措施。

2.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南涧中队

7.公共安全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灾区乡镇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下12个工组)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灾区乡镇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民宗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9.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地震局、灾区乡镇

1.进行地震震情速报和快速预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2.开展震情研判和监视,协助开展地震流动监测。

3.协助省州单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4.提供震后救灾特别气象服务。

参加单位: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统计局、县民政局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新闻办、灾区乡镇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

11.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灾区乡镇

1.协助开展指挥部的搭建工作。

2.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信(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后勤保障。

3.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4.配合做好储备物资的调运、分配、转运工作。

5.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参加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供销

12.督查监察组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

1.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参加单位: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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