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郎镇、无量山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5月1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对被征地公民和法人进行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主要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领导下开展,由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指挥。工作实行项目乡镇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制,成立由项目乡镇和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组或工作组,切实履行属地乡镇和部门职责,各项目乡镇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主要部门职责
1.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和协调职责,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调项目各方关系,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协调任务。
2.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施工环境保障,维护项目区社会稳定,做好政策解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维稳、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生产、生活安置等相关事宜,按项目需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及时兑付征拆资金,规范完成征拆业务,配合做好辖区内项目用地审批及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农村公路改移、农灌沟渠修复等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协调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关系,综合服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改移审批及技术服务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征地拆迁程序,做好项目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批服务、土地性质确认、土地征收征用、征地资料业务指导、征地资料档案管理、项目用地监管等工作。
5.县林草局:履行林草部门职责,负责做好项目永久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服务,做好林权认定、林地征收、林木价值评估、林地监管等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对征地拆迁农用地地上农作物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工作指导,配合乡镇做好拆迁户宅基地审批及管理工作。
7.县水务局:履行水务部门职责,负责项目区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等监管,做好农村集体引水迁改工程设计审查及技术指导工作。
8.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负责生态环保审批服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9.县应急局:履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根据地质灾害情况出具应急部门处置意见。
10.无量山自然保护区南涧管护局: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职责,做好高速公路项目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11.县住建局:履行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因高速公路项目影响导致的危房鉴定、受损房屋评估等监管工作。
12.县公安局:履行公安机关职责,负责项目区治安环境保障。分析研判信息,掌握形势动态,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置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和阻碍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13.县司法局:履行司法部门职责,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14.县人社局:履行人社部门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加强项目区劳动保障执法工作。
15.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履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关服务工作,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二、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范围
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及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公路营运管理配套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设施等用地,因地质灾害、设计变更(含农村公路、集体引水、灌溉工程、人行通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迁改和临时用地)纳入项目的新增用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具体数量以施工图确定为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不予征收和拆迁,因项目建设施工影响造成确需征收的新增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由用地单位按《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承担所有费用。
(二)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按《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附后)。
三、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及《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项目全额保障。
因地质灾害和设计变更(含农村公路、集体引水、灌溉工程、人行通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迁改和临时用地)新增用地的征地拆迁资金不在征地拆迁资金包干范围内,须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纳入概算。
四、征地拆迁程序
(一)用地单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复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前,由施工总承包部提出用地申请,经项目公司审批后转南涧县南云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审批。
(三)由用地单位征迁部门和项目乡镇征迁工作组依据批复的施工图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红线放样,划定红线范围,确定征地中线、边线,完成边沟开挖,设立边界保护设施。
(四)征地拆迁第三方服务单位根据放样好的边线现场开展面积和实物量的丈量核实工作,项目乡镇征迁工作组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进行登记、核算,做到一宗地一张卡,宗地图与被征收土地一一对应,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等与被征土地地块一一对应,并拍摄现场征拆照片存档。统计、核算好的数据经被征收对象确认后签字捺手印进行认可,然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统计、核算、汇总。
(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到户登记卡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等的类别、面积、补偿资金组织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六)县自然资源局与村民小组长或法定代表人签订《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收土地确认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土地确认协议书》),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或法人签订《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书》)。
(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程序予以确定。
土地权属、地类按现状确认。现状地类按《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并签字确认。对地类现状有异议的,可依照承包合同和征占前三年现状地类确定。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公司划拨到南涧县专用账户,南涧县南云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按《征收土地确认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及时兑付到村民小组和所有权人。
(二)《征收土地确认协议书》签订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方案及时足额支付。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按标准核定征拆补偿资金,征拆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账户暂时保管,权属解决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待争议解决后按解决结果兑付补偿资金。
(四)兑现补偿资金后,被征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将拆除物运离现场;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或未将拆除物运离现场的,征迁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补偿。
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按照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法收回。
八、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格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1〕888号)执行。涉及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选址要合理,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林地,依法合理补偿。可优先利用劣质耕地、林地,不占用优质耕地、林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使用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理由),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后,使用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使用耕地的,须履行复垦义务。临时使用林地的,需恢复林地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复垦或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后,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用地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超占和超压土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超压、毁坏土地的,或用地导致没有条件复垦为耕地的,须立即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土地权属、面积和地类,由用地单位补偿损失,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或恢复,确实不能复垦或恢复的,占用耕地的部分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进出平衡”方案,由用地单位按同地类正线征地标准的70%进行补偿;导致原租用的临时用地地类等级下降的,由用地单位按征迁补偿方案补偿地类间的差额;因原地块地质地貌变化、周边地理环境改变等因素导致不能按原地类复垦的耕地,由用地单位在项目报批的临时用地指标范围进行异地复垦同类耕地面积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按照《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20〕7号)执行,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向用地单位每亩征缴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农村集体引水、灌溉工程、农村公路及人行通道等迁改
(一)迁改范围及内容。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立交区、公路营运管理配套设施和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引水、灌溉工程、农村公路、人行通道等迁改(含设计变更),具体数量内容以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二)迁改原则。为顺利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保障项目区群众生活生产稳定,农村集体引水、灌溉工程、农村公路、人行通道等迁改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功能不变、标准不降”的原则。纳入项目迁改范围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做好设计和实施工作。施工建设中造成损毁或需迁改的,由施工单位按此原则修复或赔偿。
2.坚持“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迁改的引水、灌溉工程、农村公路、人行通道未竣工投产前,原工程不得占用,不能出现因施工导致的项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
3.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为不导致重复投资浪费,按照“按需改造、适度预留、与片区总体规划相适应”的要求,积极与项目公司对接,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迁改工程中统筹考虑服务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生产生活。
(三)迁改办法
1.由项目总包部按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提出具体的迁改申请表,报项目公司审批后,由南涧县南云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审批并转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迁改项目前期工作。
2.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迁改项目设计文本和施工图预算,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资金(迁改项目资金)核算。
3.迁改方案编制完成后,涉及水务方面的,由南涧县水务局对方案进行可行性专业评审并出具审批意见。涉及农村公路方面的,由南涧县交通运输局对方案进行可行性专业评审并出具审批意见。
4.村集体引水迁改由南涧县南云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迁改方案的设计文本和施工图预算进行前置审计,按前置审计结果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迁改协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迁改项目并按高速公路建设要求完成迁改任务。迁改项目前置审计费列入征地拆迁资金范围。农村公路、人行通道、灌溉工程由项目公司按照迁改原则和批准的方案进行迁改。
十一、油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迁改
(一)总体要求。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占用油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迁改工作坚持节约投资和迁改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的原则开展,迁改后须达到各迁改项目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占用电力和通信设施迁改工作在确定迁改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基础上,由产权单位完成迁改任务。产权单位因政策或体制原因不能实施迁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产权单位的配合下完成迁改任务。
(二)迁改范围。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立交区、公路营运管理配套设施和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涉及迁改,具体数量以批准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确定为准。
(三)迁改办法
1.由各项目总包部按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提出具体的迁改申请表,报项目公司审批后,由南涧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迁协调指挥部审批并转产权单位或乡镇开展迁改项目前期工作。
2.由产权单位按项目公司提供的迁改范围编制迁改设计和预算,产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迁改设计、预算技术服务的费用纳入包干费用,相关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迁改设计和预算,由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委托第三方对设计预算进行前置审计,并根据前置审计结果与相关单位协商并签订迁改协议。迁改费用按前置审计价包干,项目的前置审计费和迁改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统一核算。
十二、奖惩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涉及整户房屋搬迁并按时拆迁的被拆迁户,每户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按50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拆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日起,按20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不按时拆除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此项奖励资金。
(二)原宅基地范围内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或无需拆除的,以及未按期、未按要求拆除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领导组给予表扬。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境内征地拆迁总费用2%的比例在征地拆迁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南涧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7〕92号)执行。
(二)征地拆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否则,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征地拆迁土地勘测定界及房产测量技术咨询服务第三方服务公司由南涧县南云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统一委托,费用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征拆对象签约人须具备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的代理资格和意愿,对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的代理资格和意愿而签订协议导致的纠纷,由签约人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满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拆范围确定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定。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抵押、赠与、买卖或租赁。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拆迁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除合同,逾期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存在典当、抵押等民事责任或有产权争议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与房屋或土地相关的确权手续。
(九)项目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油气管道和广电网络等线路迁改,由各单位(公司)按成本价核算,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迁改移除,并给予恢复补偿。
(十)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被征拆房屋的用地属于宅基地的,面积按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未持有上述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村组、乡镇出具相关证明,以征收人确定的有资质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核定后按同地类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按测绘面积认定。
十四、附则
(一)征拆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工作全面结束后,移交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县自然资源、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监察、住建、林草等部门应当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和工作实行双监控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费用的决算,以实际征地拆迁量和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南涧至云县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
一级(高产、稳产田) 41100元/亩
二级(望天、雷响田) 40100元/亩
三级(三年内新开垦) 39100元/亩
四级(水毁的承包田,现状为荒滩) 12000元/亩
(二)旱地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 40100元/亩
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 39100元/亩
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 38100元/亩
四级(灾毁承包旱地) 10000元/亩
(三)园地
1.果园
一级 32000元/亩
二级 30000元/亩
遮荫面积50%以下按零星树木计算
2.茶园
一级 30000元/亩
二级 28000元/亩
地面覆盖率50%以下按零星茶树计算
(四)林地(含林地补偿、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费)
一级(有林地、经济林地) 18000元/亩
二级(疏林地) 10000元/亩
三级(幼龄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6000元/亩
四级(宜林地) 4000元/亩
苗圃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
(五)其它农用地
鱼塘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按原地类补偿
(六)未利用地 4000元/亩
(七)宅基地 100000元/亩
(八)临时用地
1.水田 5000元/亩/年
2.旱地 3000元/亩/年
3.其它地类(含林地)1000元/亩/年
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拆迁补偿
1.框架结构 16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 1400元/平方米
3.钢结构 130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 100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 850元/平方米
6.空心砖结构 800元/平方米
7.简易房 500元/平方米
8.土掌房 400元/平方米
(二)装修补偿
1.框架结构 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中装修3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 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中装修350元/平方米
3.钢结构 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中装修35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 精装修300元/平方米
中装修20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 精装修300元/平方米
中装修200元/平方米
6.空心砖结构 精装修250元/平方米
中装修20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拆迁补偿
1.独立大门
(1)砖混结构 14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 100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 800元/平方米
2.块石砌体
(1)浆砌 340元/立方米
(2)干砌 150元/立方米
3.围墙
(1)砖围墙 500元/立方米
(2)空心砖围墙 300元/立方米
(3)土围墙 200元/立方米
4.混凝土地坪 70元/平方米
5.水井 880元/米
6.机井 1500元/米
7.水池 800元/立方米
8.沼气池 610元/立方米
9.水窖 280元/立方米
10.烤烟房
(1)土筑烤烟房 5500元/座
(2)标准化烤烟房 14000元/座
(3)卧式密集烤烟房 三台式 33000元/座
四台式 40000元/座
11.坟墓
(1)土坟 3000元/冢
(2)土石支砌坟 3500元/冢
(3)砂浆五面石或砖砌坟 4500元/冢
(4)单棺碑圈坟 6000元/冢
(5)双棺碑圈坟 9000元/冢
12.水渠、水沟
(1)混凝土 400元/立方米
(2)浆砌石 340元/立方米
13.大棚
(1)钢架大棚(养殖棚)150元/平方米
(种植棚)60元/平方米
(2)简易竹(木)棚 20元/平方米
14.太阳能
(1)平板式 330元/平方米
(2)管式 110元/管
15.水管
(1)胶管 10元/米
(2)一寸钢管 55元/米
(3)六分钢管 30元/米
(4)四分钢管 20元/米
标准未明确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补偿。
16.电力设施
(1)9米及以下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200元/棵
(2)9米以上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600元/棵
(3)变压器 8000元/台
(4)输电线 4平方电线4元/米;6平方电线6元/米;10平方电线10元/米
(5)电表及表箱一套 400元/套
标准未明确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补偿。
三、青苗和零星果木树补偿
(一)青苗补偿
1.大棚蔬菜 3500元/亩
2.水田 大春 2000元/亩
小春 1500元/亩
3.旱地 大春 1500元/亩
小春 1000元/亩
4.葡萄园
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郁闭度80%以上的盛产期葡萄园) 20000元/亩
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郁闭度50%-80%的盛产期葡萄园) 15000元/亩
三级(郁闭度50%以下) 10000元/亩
5.火龙果园
(1)管理规范、种植整齐(盛果期) 20000元/亩
(2)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未挂果) 15000元/亩
6.茶园
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郁闭度80%以上的盛产期茶园) 20000元/亩
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郁闭度50%-80%的盛产期茶园) 15000元/亩
三级地面覆盖率50%以下的 10000元/亩
7.果园
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郁闭度80%以上的盛产期果园) 15000元/亩
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郁闭度50%-80%的盛产期果园) 12000元/亩
三级(遮荫面积50%以下) 8000元/亩
8.烤烟 田烟 6000元/亩
地烟 5000元/亩
9.红花 2500元/亩
10.重楼、黄精、三七等药材,通过第三方评估后确定补偿费用。
11.苗木、苗圃通过第三方评估后确定搬迁方案及补偿费用。非法育苗不予补偿。
12.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林,参照果园标准执行。
13.多种作物套种的,以确定的主要作物补偿,其它套种的作物按零星果木树标准补偿。
(二)零星果木树补偿
零星果树指非集中连片种植,单位面积达不到果园或林地标准的果木树。
1.一类果树(泡核桃)
一级 胸径20厘米及以上的,以20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200元。
二级 胸径10-19厘米的,以10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三级 胸径6-9厘米的,以6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四级 胸径3-5厘米 60元/株
五级 胸径3厘米以下 20元/株
属高枝嫁接的,以嫁接口以上起算;亩栽植株数超过15株的部分,按照每株5元给予搬迁费补助。
2.二类果树(铁核桃、柑橘、荔枝、桂圆、香橼、桃、李、苹果、杏、柿、石榴、花椒、木瓜、坚果、杨梅、板栗、食用樱桃、芒果、桑果、梨、塔枝、枣树、拐枣、柚子等)
一级(挂果3年以上) 400元/株
二级(初挂果) 200元/株
三级(未挂果) 100元/株
四级(移栽1年以上的幼树)20元/株
3.三类果树(香蕉、芭蕉等)
大丛(10株以上) 150元/丛
中丛(6-9株) 100元/丛
小丛(3-5株) 50元/丛
幼丛(3株以下或新移栽幼树) 10元/丛
(三)零星树木补偿
零星树木指棕树、竹子、茶树、桉树、松树、樱花树、其它杂树等。
1.棕树
一级(树高1.5米以上已开剥树) 60元/株
二级(树高0.5米以上未开剥树或衰老树)40元/株
三级(树高0.5米以下幼树) 10元/株
2.茶树
一级(胸径30厘米及以上)1000元/株
二级(胸径20-29厘米) 500元/株
三级(胸径10-19厘米) 300元/株
四级(胸径6-9厘米) 150元/株
五级(胸径3-5厘米) 40元/株
六级(胸径3厘米以下) 10元/株
3.竹子
大龙竹、甜竹 20元/株
苦竹 10元/株
钓鱼竹 5元/株
其它竹子 50元/丛
4.桉树、松树、杨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 60元/株
二级(胸径10-19厘米) 20元/株
三级(胸径6-9厘米) 10元/株
四级(胸径3-5厘米) 5元/株
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 2元/株
5.樱花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 150元/株
二级(胸径10-19厘米) 100元/株
三级(胸径6-9厘米) 80元/株
四级(胸径3-5厘米) 60元/株
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 20元/株
6.风景绿化树木类
(1)滇朴、含笑、香樟、凤凰木、桂花、菠萝蜜、茶花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 600元/株
胸径5-9厘米 300元/株
胸径2-4厘米 10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 20元/株
(2)大青树、榕树等榕树类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400元/株
胸径11-19厘米 200元/株
胸径5-10厘米 100元/株
胸径5厘米以下 20元/株
(四)其它树木
1.栖树、黑心木、柏枝树、柳树、滇油杉、冬瓜、西南桦、白蜡树等。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60元/株
胸径10-19厘米 20元/株
胸径6-9厘米 10元/株
胸径3-5厘米 5元/株
胸径3厘米以下 3元/株
2.海枣树
树高3米及以上 60元/株
树高1-3米 40元/株
树高1米以下 10元/株
3.刺葵
树冠2米及以上 60元/株
树冠1-2米 40元/株
树冠1米以下 10元/株
4.清香木、石楠等灌木类绿化树
胸径20厘米及以上 300元/株
胸径10-19厘米 150元/株
胸径5-9厘米 100元/株
胸径2-4厘米 2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 5元/株
5.树头菜、香椿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 100元/株
胸径5-9厘米 50元/株
胸径2-4厘米 2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 10元/株
6.油橄榄
树高1.5米以上 30元/株
树高1.5米以下 10元/株
在征迁过程中,如在标准中未明确的零星树木,可以按同类科(属)进行归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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