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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涧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规 〔 2023〕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南涧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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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彝族自治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治理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健康科普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设立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开展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县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作为县爱卫会的议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办理县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设立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镇爱卫会主任。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承担本乡镇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置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需要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区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起草全县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动员群众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并建立健全专(兼)职健康教育队伍,加强对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教育和日常监测评价。

县爱卫办统筹,结合工作职能和业务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全县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开展好媒体宣传工作。

各类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结合教学内容开展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要求,完善工作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控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吸烟有害健康教育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烟标识,持续巩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机构、无烟中小学校建设;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城乡统筹及国家标准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饮用水设施和垃圾、粪便、污水、废气的收纳排放和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加强植树造林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绿化、净化、美化、亮化环境;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应以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待建、在建、拆迁)、闲置地块、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点、水体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应在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完善卫生设施,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绿化等项目;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打禁限用农药违法使用,严控常规农药残留超标。

第十六条 建立六包六联工作机制。处级领导包联片区、机关单位包联街道、社区村委会包联小区社区、网格长包联网格责任区、志愿者包联路口路段、干部职工包联商铺,开展“千名干部入万店”行动。每名干部包保1-3个店铺,带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六个一”(即见到垃圾捡一捡、门前杂物清一清、店外摊位收一收、车辆停放排一排、乱涂乱画管一管、周边绿化护一护)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卫生设施、卫生环境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爱国卫生相关规定,履行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县、乡镇爱卫会、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实行单位责任制和行业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和落实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爱国卫生日活动,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大扫除、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健康细胞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创建成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建立爱国卫生问题投诉平台:0872-8521404,邮箱:dlnjzf@126.com,畅通政务服务12345热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劝导、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举报案件,并按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按规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当地爱卫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可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妨碍爱国卫生工作,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或者举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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