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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南政征补公告〔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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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小湾东镇新民村民委员会中一村民小组、中二村民小组、新合村民小组、新民村民小组、新山村民小组、赵家村民小组、上联合一社村民小组、上联合二社村民小组、下联合村民小组、观庙村民小组、南山村村民小组、自克么村民小组、自高利么村民小组、洼子田村民小组、介里尾村民小组、阿洪田村民小组;小湾东镇新龙村民委员会白沙井第一村民小组、白沙井第二村民小组、白沙井第三村民小组、白沙井第四村民小组、瓦郎左家上村村民小组、瓦郎左家下村村民小组、李家村村民小组、张家村村民小组、自家村村民小组、毕

家村村民小组、中六五村民小组、下六五组村民小组、上先进组村民小组、中先进组村民小组、下先进组村民小组、土底大村村民小组、马卡苴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0.1022公顷,农用地0.1022公顷(园地0.0914公顷;林地0.0069公顷;草地0.0039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2〕45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6年6月8日—2026年6月10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联系人及电话:赵玉祖  0812-8522566

地 址:南涧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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