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停业,但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告。如果停业超过一年,视为歇业,医疗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但若医疗机构没有及时办理注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依法注销(并收缴)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情见附件)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限期内未申请补办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拟依法注销南涧县瑞恩第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1、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南涧县卫生健康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和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本单位印章。
2、公示时间: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共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受理单位:南涧县卫生健康局法规和监督股
联系电话:0872-8788738
南涧县卫生监督所;0872-8525961 邮政编码:675700
拟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情况表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法人/负责人 地址 登记号 注销原因 1 南涧瑞恩第一医院 张银波 南涧县振兴路39号 07246545653292615A1001 停业超过一年,视为歇业。未校验。
南涧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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