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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南涧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6日
  • 来源:南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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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928)和州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南涧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略)

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有关工作由履行该职能的单位承担,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部署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南涧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人大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予以统筹研究吸纳。

(二)县政研室。了解国家、省政策动向和州外实践经验,结合南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建言献策,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参考建议。

县发改局。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县级实体救助站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县教体局。督促、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安排回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入学。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助。

(五)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胁迫、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致其外出流浪乞讨案件。为修订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和研究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与监护权转移政策措施提供指导和支持。

(六)县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诱骗、侵害未成年人以及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教唆、利用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等活动强化对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危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依法查办有关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七)县公安局。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街面巡査和转介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医疗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別其身份。对流浪乞讨人员有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或有被侵害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置。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依法实施戒毒。根据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的申请,采取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核查身份信息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査明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其户籍。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査、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八)县民政局。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发展规划,逐级落实民政系统监管责任,压实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民政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制度、重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季度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网络寻亲和身份査询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配合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做好街头巡查、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宣讲、身份甄别、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协调做好未成年人、行动不便或有精神障碍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接护送返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政策。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的人员按照要求妥善安置。统筹使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加大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承担联席会议牵头工作和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督促县级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督促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政府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回归稳固机制。

(九)县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全县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再次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本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全县司法部门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县财政局。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全县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中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相关待遇。

(十一)社局。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帮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与救助管理机构有效衔接,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中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相关待遇

二)县住建局。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疔机构甄别其身份。加大对重点区域职业乞讨现象的治理力度,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流浪乞讨人员乘车凭证和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十ニ县文旅局。督促、指导文化工作机构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督促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方便条件。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强化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艺、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县卫健局。督促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急危重症病人进行及时救治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县应急局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妥善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六)县审计局。将救助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对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设备购置、医疗费用支出的审计监督。

七)县市管局。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县文明办。组织协调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将流浪乞讨治理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测评体系,作为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动员、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十九县融媒体中心。督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媒体机构积极、正面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广泛地宣传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政府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和有关部署报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重大活动。动员社会和民间力量理解、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动员人民群众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寻求、接受救助,树立人民群众正确地乐善好施、扶弱济困的观念。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

(二县政府办公室外事联络办配合外国驻华使领馆妥善处理外国籍人员在我县流浪乞讨有关涉外工作协助中方主部门处理好外国籍人员在我县流浪乞讨的涉外事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涉外工作。

二十一)团县委。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主动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相关项目计划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二)县妇联。指导全县妇联部门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开展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二十三)县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二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要及时报告公安等部门。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应切实解决返乡的受助人员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避免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分工任务,积极提出对策和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州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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