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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南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0日
  • 来源:南涧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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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委托代理各项工作的把关,县级各部门要对县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按照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的原则,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住、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各项储备粮的补贴费用,并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月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并抄报(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六条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国家储备粮规范要求,交通便利。

(二)粮库有效仓容在0.5万吨以上,具备相应的储运设施、检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能力。

(三)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存业务规范,有储粮经验,没有出现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国有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六条条件的国有企业和个体企业,均可向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承储书面申请,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规范的资格审查,并与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农发行商议确定后,方可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级储备粮购、销、存和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要在农发行开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的拨付,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并加强县级储备粮的财务监管。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储备粮(玉米、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0.20元的标准执行,包干使用,新增县级储备成品粮(大米)180吨的储备费用补贴按每年0.80元每公斤拨付,包干使用,由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根据费用补贴标准和储备数量季及时拨付,储备粮贷款利息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足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而产生的价差损失,由财政核销。

第二十八条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销。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县级储备粮食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帐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二条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遵循循环轮换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波动,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50%;根据我县仓储条件实际,为便于安全储存管理,承储总量低于1000吨以下的小麦品种实行3年一轮换,作一次性全部轮换。承储企业在轮换前上报年度轮换计划请示,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农发行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批复,承储企业取得轮换计划批复后,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十四条轮换县级储备粮价差及费用补贴,参照州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按照《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县级储备粮费用及新增成品粮(大米)储备规模的批复》(南政复〔2020132号)文件批复,轮换费用补贴(玉米、小麦)以每每公斤0.27元的标准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轮换进度和任务适时拨付给承储企业。如遇市场粮食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产生的轮换亏损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核实后用粮食风险基金据实弥补,承储企业要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适时轮换工作。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五条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承储企业和职工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十一条农发行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5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原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3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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