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通告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禁止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七、禁止门店招牌、菜谱以及商业宣传广告中出现“野味”等含有野生动物内容的字样,自觉拆除野生动物餐饮、销售的广告牌。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举报电话:8521306。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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