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卫生,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创建美丽县城。依据《南涧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城规划区内饲养禽畜及宠物的,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现就县城规划区养犬管理规范作如下公告: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
二、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成年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5.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1.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2.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体场所;
4.公园、公共绿化带、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5.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有权限制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此限。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五、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1.烈性犬;
2.单位饲养的犬只;
3.待销售的犬只;
4.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六、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七、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倡议公职人员带头执行,发现未按公告执行的公职人员将通报到所在单位。
对于按规定携犬外出但不按规定清理犬只排泄物、损毁公共设施的,除按价值赔偿损失外,每次处予50元罚款。对于不按规定放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野犬处理,届时将由南涧县综合执法局、南涧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无条件予以捕杀。捕杀过程中无理阻扰的,由公安机关以妨碍公务行为,对阻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南涧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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