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县城区市容市貌,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现就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停车秩序的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道路及周边人行道路、公共空间。
二、车辆停放规范
1.机动车道上设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停车时一律停放至泊位内,车头要按照泊位内施画的箭头方向,不得逆向停放;不设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区域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2.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共享电单车在人行道泊位内停放时车头要统一朝车道方向。
三、相关法律依据
对违反规定违法停放的车辆,由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涧县综合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交通科技管控设备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执法抓拍及拖移车辆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违规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违规停放的违法,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三)拖移车辆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县城区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前后半小时,接送学生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临时在学校门口路段停车上下客。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和出行环境。
本通告由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涧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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