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南)罚字〔2023〕1号 |
南涧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查,南涧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在南涧县龙凤丽都7号地后面取土,用于泰业房地产项目区绿化作业以及四周回填。取土、运输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洒水抑尘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的罚款。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 1月16日 |
2 |
大环(南)罚字〔2023〕2号 |
南涧县陆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经查,该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位于大理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东涌大地腊它箐,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2021年1月建设完成,一直未投入生产,从2022年9月开始生产至检查时,截止检查时,该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陆万肆仟元(¥64000元)的罚款。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 1月16日 |
3 |
大环(南)罚字〔2023〕3号 |
大理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大理进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是: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219000.00元)的罚款。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 1月28日 |
附: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南)罚字〔2023〕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南)罚字〔2023〕2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南)罚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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