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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861670W00/2024-00002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 来源: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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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SJCY20230932,不合格食品(油条)涉及南涧县张翠萍煎饼摊食品销售经营户。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张翠萍煎饼摊食品经营店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JCY20230932

样品名称

油条

生产日期

2023年5月26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张翠萍煎饼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6月2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6月20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这批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生产的,这个批次的油条共生产了1.2公斤,生产的成本价是7.50元/公斤,销售价是20.00元/公斤,本局抽检购买了1公斤,市场销售了0.2公斤。无法召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食品添加剂超标。

(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这个批次的油条共生产了1.2公斤,生产的成本价是7.50元/公斤,销售价是20.00元/公斤,本局抽检购买了1公斤,市场销售了0.2公斤。无法召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大写:贰拾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合计执行罚没款人民币524.00元(大写:伍佰贰拾肆元整)。

二、抽样单编号:NO:SJCY20231244不合格食品(苦荞酒)涉及南涧县德寿酒坊食品销售经营户。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德寿酒坊食品经营店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JCY20231244

样品名称

苦荞酒

生产日期

2022年4月7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德寿酒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醇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9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9月2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6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苦荞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自购酒粮酿造而成,共酿造20公斤,本局抽检购买了2公斤,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苦荞酒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使用果胶质多的原料。

(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苦荞酒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自购酒粮酿造而成,共酿造20公斤,成本价是30.00元/公斤,酿造而成后放置在“南涧县德寿酒坊”内销售,2023年8月25日,本局抽检购买了2公斤,这批苦荞酒的销售价是50.00元/公斤。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的苦荞酒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认识态度好,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整改,调查取证顺利,属首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合计执行罚没款人民币3400.00元(大写:叁仟肆佰元整)。

三、抽样单编号:NO:SC202302341不合格食品(高粱酒)涉及云南彝酿酒业有限公司食品销售经营户。

(一)基本情况

云南彝酿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C202302341

样品名称

高粱酒

购进日期

2020 年12月 28

型号规格

供货商

开远市小龙潭腾俊酒厂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德寿酒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4月29 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4月29 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9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该批次不合格高梁酒,当事人共购进了200斤(100公斤),销售了92.6公斤,其中抽检购买了3公斤,剩余的7.4公斤于2023年4月29日被执法人员扣押。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从开远市小龙潭小寨街丰安村的开远市小龙潭腾俊酒厂购买后,由云南地势坤洞藏酒业有责任公司将酒送至当事人经营店内。共购进了200斤(100公斤)购买价为18元/公斤,销售价为25元/公斤。该批次的高粱酒售了92.6公斤,其中抽检购买了3公斤,购买价为60元/公斤销售款为2420元。剩余的7.4公斤于2023年4月29日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未能提供本批高梁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追法所得是753.2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53.元。当事人认识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顺利,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造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梁酒7.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3.20元;罚款人民币30800.00元。

四、抽样单编号:N0:SC20230268不合格食品(黄花菜)涉及南涧县南风调味品二店食品销售经营户。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南风调味品二店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N0:SC20230268样品名称黄花菜

生产日期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被抽样单位南涧县南风调味品二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机构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23年5月9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23年5月9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5月9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这批抽检不合格的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从大理市下关泰安路泰兴过渡市场一楼1一S85号铺面的经营者为“马清”的土杂批发部购买后,由供货商通过零担车将产品带至南涧,当事人再收货。共购进了4箱《36公斤),销售了34.75公斤,其中抽检2.2公斤。扣押剩余干黄花菜1.25公斤。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电话联系从大理市下关泰安路泰兴过渡市场一楼1一S85号铺面的经营者为“马清”的土杂批发部购买后,由供货商通过零担车将产品带至南涧,当事人再收货。共购进了4箱《36公斤),该批次的干黄花菜销售了34.75公斤,其中抽检购买的2.2公斤。当事人违法所得是1064.50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144.5元。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能够说清进货来源渠道,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单据,调查取证顺利,属首次违法。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三)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黄花菜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5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五、抽样单编号:No.23A1127009026不合格食品(黄花菜)涉及南涧县啊宇粮油店食品销售经营户。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啊宇粮油店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23A1127009026

样品名称

黄花菜

生产日期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啊宇粮油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

检验机构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 5 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 5月29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5月29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这批抽检不合格的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从大理下关的“大理市万田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1箱共计5公斤,通过物流配送到位于南涧县无量山镇无量街经营门店内销售。监督抽检抽样1.4公斤,抽检前销售了3公斤,剩余0.6公斤被当事人食用完毕。无法追回。经排查,该经营户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从大理下关的“大理市万田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1箱共计5公斤,通过物流配送到位于南润县无量山镇无量街经营门店内销售。黄花菜进货价是270.00元/箱,合54.00元/公斤;监督抽检抽样1.4公斤,样品购买费用为56.00元/公斤;抽检前销售了3公斤,销售价为60.00元/公斤,剩余0.6公斤被当事人食用。综上,抽检和销售收入共计258.40元,被食用部分按进货价算共计32.40元,货值金额总计290.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80元。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能够说清进货来源渠道,能够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单据,调查取证顺利,属首次违法。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三)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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