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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1-0097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
  • 主题词: 非物质文化 遗产 保护 管理
  • 体裁: 其他

关于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的解读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1日
  • 来源:南涧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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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是对《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意见(试行)》的修订,《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完成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为推进大理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更好地抓好南涧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我县制定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本办法共有21条,从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措施、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惩处方式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适用于南涧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传统音乐、舞蹈、诗歌、美术、戏剧、曲艺、杂技、书法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地域文化突出的传统文化保护区和传统文化之乡;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生态环境进行人为的改造和破坏。

(三)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有: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组织申报、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管理、监督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评审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请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调查、组织、上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推荐。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职责主要有: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档;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制定该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措施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征集、收购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七)明确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及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和审批,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划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科学合理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撤销。

(八)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传播及宣传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九)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惩处方式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要求,2021年4月成立了由县文旅局、县民宗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等部门组成的编制工作组,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5日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开展调研。2021年5月10日起草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初稿)》。经多次修改并报编制工作组会商研究修改后,形成《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讨论稿)。2021年5月13日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均回复“无意见”,期间也未收到任何个人的意见建议。2021年6月18日,召开了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会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法律顾问单位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形成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报审稿)。2021年7月25日第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南涧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于2021年8月 日公布并印发。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8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1日,载明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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