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涧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规 〔 2022〕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

《南涧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涧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5号),结合南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涧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均包括具有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行政和预算管理级次,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批准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所列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政单位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三)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配置,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配置事项,应由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集体决策,采用评估、询价等方式确定出租保留价和出租方式后,按审批权限报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职能职责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对于应盘活而未盘活,因闲置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等情况的,从严追究产权所有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资产报废、报损,产权所有单位不得擅自处置、销毁。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不具备进场交易条件的特殊事项,按照处置审批权限专项报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县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等,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如下情形的,由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土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协议处置股权;

(四)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2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需要报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审批意见,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涉及以下内容的,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一)涉及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需要备案的其他特殊、重大事项。

第四章 预算及基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申报配置资产。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特殊事项专项报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均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入账管理。

基本建设类资产价值的确定及入账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充实工作力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对资产使用、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的移交、盘点等工作,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依法依规对资产数据及相关账务进行校准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涉及资产核实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确认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报告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综合报告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专项报告按照职能职责由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60号)、《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178号)、《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4号)、《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6〕9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图解南涧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