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南涧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规 〔 2019〕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南涧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1115        

南涧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涧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涧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的方式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主营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县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相关服务能力。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能满足运营、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本县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县行政辖区(超出本县行政辖区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经营期限为8年。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终止运营或者经营权到期不再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到期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到期30按本细则规定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次购置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不低于10万元;

(五)首次接入网约车车龄不超出3年;

(六)车辆登记地址在南涧县境内;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八)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千米。

(九)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实施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南涧县户籍或持有南涧县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通过背景审查。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四年),到期根据规定条件审核换发。

第十五条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满、车辆报废或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发证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以下情况的退出经营:

(一)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期报废或退出经营的;

(二)自愿申请退出的;

(三)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件,被相关管理部门注销《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四)连续2年未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年审,经提醒(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善手续的。

第十六条网约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网约车平台公司签注同意的加入平台意向书。

同一辆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需变更服务平台公司的,需提交由平台公司签注同意的退出申请后,按要求重新办理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申请退出的网约车要及时办理签注并在平台上注销车辆和驾驶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统一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到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乘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乘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

(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敏感信息的责任

(五)聘用人员、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维护、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

(三)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四)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组织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五)平台数据库向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六)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八)提高服务质量,配合有关机关对驾驶员出现的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九)按约定履行运输合同,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十)运营车辆购买每座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车站、码头、机场等排队停靠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标准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中途甩客或故意绕道,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十二)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发票;

(十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内整洁、卫生;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依法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县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县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进行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南涧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相关文章

《南涧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