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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办法

南政规 〔 2018〕 1号

《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办法》已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程序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核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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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管理工作,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审批,用于居住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南涧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各负其责、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六条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保障。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确认依据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五)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九条申请宅基地确权但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件资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主体一般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农转城”后在原居住地居住的居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宅基地确权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权利人为户主。未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二)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

(四)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属于“一户多宅”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造成,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办理;

(二)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面积标准的,可以对第二宗宅基地确权登记;

(三)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确权登记;

(四)对于因接受赠与、购买房屋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选择一宗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登记:

(一)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转让、赠与原有宅基地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至今尚未解决的;

(六)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超面积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十六条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土地总登记通告、土地总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示、审批的流程办理,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展土地总登记前采用公开张贴、媒体播发的方式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

(二)户主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对权属、界址和面积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宅基地符合登记要求的,由所在村民小组在指定场所对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拟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地类、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等内容张榜公示不少于15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审核,批准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异议成立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宅基地确权中的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各自的使用权面积按独自房屋所占土地面积加上共有分摊面积计算;

(二)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且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本村村民讨论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且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按程序报批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六)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

第十八条利用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阻挠、妨碍行政机关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南涧县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