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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办法(试行)

南府规 〔 2017〕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相关程序已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登记核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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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小组村务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小组村务管理是指对村民小组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及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在南涧县行政辖区内村民小组的村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务管理,应当坚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条民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行政辖区内的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族宗教、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民小组做好村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小组享有组内公共事务的依法管理权,在涉及村民委员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应当服从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村民小组村务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以下简称“小组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的户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小组户代表会议”)。

第七条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召开小组村民会议应当由该村民小组年满十八周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过半数通过。

召开小组户代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小组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推选的1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未经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决定不得更改。

第九条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一)推选、罢免本小组村务管理人员;

(二)讨论决定本小组村务管理人员的辞职;

(三)讨论决定村务管理小组选举办法和议事规则;

(四)对村务管理小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查本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本小组村务管理误工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

(七)决定本小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处置和集体经济项目的管理;

(八)决定本小组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

(九)讨论通过村规民约、规章制度;

(十)讨论本小组的村庄规划(草案);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小组可以设立“村务管理小组”,作为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

村务管理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务管理小组设3-5人,由本小组长和经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选举的成员组成,村民小组长是村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村务管理小组成员的推选办法由各村民小组拟定,并经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务管理小组成员的推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本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管理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新推选产生的村务管理小组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备案之日起10日内组织原村务管理小组移交财务、资产等。

第十三条村务管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执行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协调与其他村民小组的相关事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六)管理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

(七)接收扶持、捐赠、救灾救济等款物;

(八)执行村民申请宅基地、扶贫脱贫、强农惠农政策等事项;

(九)调解村民小组内的民间纠纷;

(十)实施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十一)制定村规民约;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可根据需要制定村规民约,并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规民约、管理制度以及小组村民会议或小组户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处置与分配,由村务管理小组拟定方案后,提请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管理小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

第十六条对本小组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毁林开垦、非法采石、采矿、取砂、取土、建房等违法行为,村务管理小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村民承包的农村土地,确因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占用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村民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村组道路的,村务管理小组发现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村务管理小组依法加强对本小组内的道路、水利、供气、供电、照明、绿化、环卫、污水处理、文体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村集体公共设施属于多个村民小组管理使用的,管理制度应当由所涉的村民小组协商制定,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涉及多个村民委员会的,报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多个乡(镇)的,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属于国家建设和地方发展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村民小组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相邻村民小组修路、引水、架电及铺设管网设施等需占用或者途经村民小组土地的,应当给予相互支持。

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维护好村民小组内的水资源,支持国家和地方合理开发利用,并在相邻小组生产生活用水发生困难时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由村务管理小组划定环境卫生住户责任区,责任区实行住户保洁承包制,接受村务管理小组和村民监督。

道路、公共场所、公厕以及相关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由村务管理小组组织村民清扫,也可以采取村民轮流或者专人承包的方式清扫。

第二十三条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置实行合理分类、定点投放、适时清运的原则,村民不得乱倒垃圾、乱堆粪土、乱放杂物、乱排污水。

村民不得随意丢弃死亡的畜禽,如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村务管理小组教育村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应当适时对村民小组内生产生活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排查,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维修、更换。

村民生产生活用火应当做到人离火灭,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村务管理小组应当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村民小组内的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烈属给予关心照顾;对本小组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义务情况加强监督;对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适时督促其履行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的义务,妥善安排留守老人的生活和子女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务管理小组应当予以劝阻,并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一)组织、参与“黄赌毒”活动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的;

(三)成立非法组织的;

(四)擅自设立宗教场所的;

(五)参加邪教组织的;

(六)传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煽动群众闹事的;

(八)其他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七条村务管理小组有权引导村民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从俭。

第二十八条村务管理小组应当在固定的地方设立村务公示栏及时公开村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四)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扶贫开发、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村庄规划执行情况;

(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审批使用、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八)债权债务、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处置情况;

(九)各种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处置情况;

(十)村规民约、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村民应当支持村务管理小组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村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村规民约、管理制度以及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务管理小组根据村规民约、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

(二)毁林开荒;

(三)非法采石、取砂、取土、建房等;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村组道路;

(五)乱丢垃圾、乱堆粪土、乱放杂物、乱排污水;

(六)随意丢弃死亡畜禽;

(七)不适当履行监护人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八)反复以同一红事、白事、乔迁等事由办客并收取礼金;

(九)违反村规民约、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村务管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小组村民会议或者小组户代表会议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罢免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涉嫌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工作中挥霍、浪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的;

(四)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对提意见或者查询村民小组村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三条对阻挠村民小组村务管理工作、打击报复村务管理小组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县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小组居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