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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0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商务局
  • 作者:南涧彝族自治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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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商务

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

关于印发《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大理州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260)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各自职责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涧彝族自治县商务局  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南涧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114

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25号)《大理州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南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2022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复南涧县实施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南涧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专项用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重在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拨付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资金绩效检查等工作。商务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监督项目建设、完成绩效目标、组织考核验收等工作。乡村振兴局负责将项目纳入乡村振兴总体考核,整合资源支持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遴选

1.建立完善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要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绩效目标适配性进行论证审核,不符合支持方向、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2.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必须认真落实申报、评审、公示等有关程序和要求,具体支持项目、补助资金额度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3.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

第六条项目实施

1.南涧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要按照财办建〔202218号文件要求,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有关标准,严格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3.项目实施主体应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时限、标准等要求,并按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

第七条项目监管

1.加强合规管理。加强科学管理,细化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监管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杜绝项目虚假申报、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

2.加强进度管理。严格对照建设行动工作方案、项目合同(协议),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出现偏差及时督促补救整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和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运行管理。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明确承办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对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项目验收

1.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州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县市验收结论进行复核。

2.验收工作要对照工作方案和项目清单,围绕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科学规范实施。

3.相关部门要明确项目验收后中央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资金主要支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

2.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3.建设改造农村快递物流末端网络;

4.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

5.建设县城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6.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7.培育县城龙头商贸流通企业;

第十条资金支持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支持不得超过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

2.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支持不得超过100万元。

3.每个乡镇农贸市场支持不得超过50万元。

4.县级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应在总补助资金的20-50%范围内。

5.用于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资金应在总补助资金的10-30%范围内。

第十一条资金不得支持以下内容:

1.对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有关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2.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不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4.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设施资源,统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5.不得支持项目成熟度不高,土地、环评及有关手续不全,主体不明确,配套资金难落实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

6.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不宜支持的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原则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中央补助资金。

2.对投资额较大、公益属性突出或村集体经济主体实施的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预拨部分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对骗取、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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