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营商环境

南涧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南涧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 来源:南涧县投资促进局
  • 作者:
  • 【字体: 大  中 

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补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发〔201724号)以及省、州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结合南涧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引荐大理州外直接投资我县产业类项目,经投资企业(投资者)确认和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列入物质奖励对象。

二、奖励项目范围

(一)奖励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县外(包括省内县外、国内省外和境外)引进的、非财政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核准建成投产;

2.项目实施企业已在南涧县行政区域内落地且作为独立纳税主体,与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已形成实际投资生产产值、销售收入、税收等招商引资约定的实际量

3.经南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认定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且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南涧注册独立结算的企业法人主体)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4.引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1.基础设施、住宅类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捐资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项目、BOT项目;

2.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3.已在南涧县落地的项目,由其投资人为主体开展的二次投资项目(除与已落地项目无关联项目外)

三、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所引进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奖励以人民币支付。经南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认定后,引进州外、省外招商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引进外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且机构招商中介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自然人招商中介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特别说明:新引入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落户南涧县完成项目投资并达到奖励条件的,可在享受上述奖励且追加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新引入世界500奖励100万元/户(自然人奖励对象50万元/户奖励);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奖励50万元/户(自然人奖励对象30万元/户奖励)

四、奖金来源和兑现

(一)奖金由县级财政据实安排或兑现。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奖励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次,奖金在项目签约后、投资方在南涧县注册公司并缴纳招商引资保证金。由相应产业招商工作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组会审,南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项目协议资金额的20%形成固定资产来计算应兑付奖励数额;第二次,在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协议资金额的20%形成固定资产来计算应兑付奖励数额;第三次,在项目投资完成50%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计算应兑付奖励数额;第四次,在项目完成协议投资额建成投产后,计算整个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第一、二、三次兑付奖金基础上,补齐不足部分。项目中途撤资或停建,不予兑付剩余奖励资金。

(三)奖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逾期6个月未提供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

五、认定方式

)招商中介奖励对象认定

在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由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和投资方共同认定招商中介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招商中介需全程参与项目洽谈至落地生效的过程

特别说明:若省、州已将该项目信息下发各州(县)或县级有关部门已经与该项目有关人员等有接触,则此项目不能被认作是招商中介申报的项目。

投资额度认定

1.到位资金额由南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最终认定的招商引资实绩为准。

2.实际外来投资的认定。一是提供会计凭证、企业进账单、企业支付银行流水等,以实际在我县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的所有支出合计;二是提供权威机构认证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相关资料。

3.外资项目投资额由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大理州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及大理州商务局、大理州外汇管理局考核确认实绩认定。

六、办理程序

(一)备案

招商中介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将引荐项目情况报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记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招商中介人(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涧县招商引资中介备案登记表》(附件3-1

2.投资人委托招商中介开展投资项目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3.投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招商中介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奖励申报

招商中介申报奖励时下列材料报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审定。

1.《南涧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附件3-2

2招商中介人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4.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

5.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

6.项目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等);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奖励审定与公示

1.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在收到招商中介提交的合格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奖励的类别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统计、发改、财政、审计、税务、监察、工信、司法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就招商项目及引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2.经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称在南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招商引资专栏上进行公示(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付。

七、责任追究

1. 本办法奖励对象应依法纳税,须开具正式发票(自然人可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人,且必须为项目备案登记的招商中介人。

2.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二)本办法由南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南涧县招商引资中介备案登记表

            2.南涧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