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以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益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本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涧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10年6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户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承包土地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隐形耕地等其他土地)、且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
(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四)征地时户籍已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征地后户籍迁入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人员。
(五)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征地时在校就读学生。
(七)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00元执行,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八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南涧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政府公告2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九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四章 补助资格认定及程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
2.《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
2.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将填好的《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送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三委班子成员、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等组成),对上报人员情况再次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经办人、村民小组长、村(社区)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3.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4.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南涧县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乡镇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社局。
5.兑补。县人社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兑补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
第五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补助资金来源、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资金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征缴,不得缓缴或减免。
(二)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三)保障资金利息等其它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政府兜底保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支付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南涧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成立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做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审核、复核工作,做好《南涧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社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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