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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861670W00/2025-00040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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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NO:GZJ25530000004430712(沃柑)不合格食品涉及南涧大多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GZJ25530000004430712

样品名称

沃柑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13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大多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醚甲环唑

检验机构

湖南省产

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1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17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这批抽检不合格的沃柑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从巍山县南诏镇南山153号的胡志宏农户中采购,索取了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销货清单,3月14日货到超市内;涉案批次的沃柑共购进了264公斤,购进的成本价是3.92元/公斤,销售价是4.76元/公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购买了6.42公斤,市场销售了257.58公斤,无法召回。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沃柑检测出苯醚甲环唑农药残留,且每公斤沃柑苯醚甲环唑残留量是0.51毫克,大于每公斤沃柑苯醚甲环唑残留量不得大于0.2毫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正确认识到错误,调查取证顺利,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故意行为,通过感官无法判定涉案食品是否合格。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低,至目前也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案涉食品的有关反映和投诉举报,未出现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

本局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顺利;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信息;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属两年内第二次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表明其不知道沃柑不合格,不是主观故意添加,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售出产品发出了召回公告,提交了整改报告;至今未接到关于消费者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发生不良反应等相关投诉,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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