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802ZX(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802ZX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9日 型号规格 小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李鑫樱花餐饮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1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调查取证顺利,当事人提交了部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质。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截至目前也未接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的有关反映,社会影响轻微。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二、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13935801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801ZX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9日 型号规格 小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红临食宿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1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795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95ZX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7日 型号规格 小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桥丽火锅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1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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