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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861670W00/2025-00038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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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677(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677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8日

型号规格

大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寻味庄饭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3月2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3月27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认真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以及对洗涤剂用量掌握不合适,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导致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在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故意行为,客观上从感官无法判定餐具上是否有洗涤剂残留造成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二、抽样单编号:DBJ25532900713935747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47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5日

型号规格

大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美裕多小吃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3月2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3月27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在案件调查中,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认真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以及对洗涤剂用量掌握不合适,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导致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在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故意行为,客观上从感官无法判定餐具上是否有洗涤剂残留,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676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676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4日

型号规格

大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玉琴饭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3月2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3月27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认真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以及对洗涤剂用量掌握不合适,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导致此次餐具抽检不合格。在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故意行为,客观上从感官无法判定餐具上是否有洗涤剂残留,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四、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783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83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大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6日

型号规格

大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渔跃派美蛙鱼头火锅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2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7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本局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五、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782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82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筷子)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6日

型号规格

筷子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潮辣火锅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9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本局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六、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769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69ZX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6日

型号规格

小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赵记西山庄园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9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七、抽样单编号:NO:DBJ25532900713935768ZX

(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O:DBJ25532900713935768ZX

样品名称

自主消毒餐饮具(小碗)

生产日期

2024年3月6日

型号规格

小碗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南涧县湘火情餐饮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检验机构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9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调查取证顺利,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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