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NO:SBJ24532900725732994YL,不合格餐具涉及公郎镇中心敬老院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公郎镇中心敬老院不合格餐具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BJ24532900725732994YL 样品名称 餐具 生产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公郎镇中心敬老院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 磺酸钠计) mg/100c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1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11月4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调查顺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检验;"的规定。2025年01月13日,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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