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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861670W00/2025-00013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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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抽样单编号:NO:SBJ24532900725732994YL,不合格餐具涉及公郎镇中心敬老院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公郎镇中心敬老院不合格餐具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BJ24532900725732994YL

样品名称

餐具

生产日期

2024年920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公郎镇中心敬老院

检验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

磺酸钠计)

mg/100c

检验机构

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1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11月4日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饮具)》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具、饮具和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调查顺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具、饮具和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检验;"的规定。2025年01月13日,经本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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