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13931874冰糖橙A级(橙子)(市级本级),南涧县哈哈水果店2024年云南大理食品安全地抽监督抽检任务(第一季度)
(一)基本情况
南涧县哈哈水果店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O:DBJ24532900713931874 |
样品名称 |
橙子 |
生产日期 |
2024年1月6日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涧县哈哈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水胺硫磷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2月8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经调查查明:抽检不合格的橙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从优鲜美佳公司(哈哈水果店是优鲜美佳公司的加盟店)的采购平台上购进,没有这批水果的购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这批不合格的橙子共购进了16公斤,购进价格是5.8125元/公斤,销售价格是9.80元/公斤,其中,本局抽检购买了4.78公斤,销售给消费者11.22公斤。这批不合格的橙子案发前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156.8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63.80元。该批不合格橙子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抽检不合格的橙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从优鲜美佳公司(哈哈水果店是优鲜美佳公司的加盟店)的采购平台上购进,没有这批水果的购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这批不合格的橙子共购进了16公斤,购进价格是5.8125元/公斤,销售价格是9.80元/公斤,其中,本局抽检购买了4.78公斤,销售给消费者11.22公斤。这批不合格的橙子案发前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156.8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63.80元。该批不合格橙子已销售完,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和领导集体会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80元(大写:陆拾叁元捌角);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执行人民币5063.80元(大写:伍仟零陆拾叁元捌角)。
二、抽样单编号:GZJ24530000712320119无量山小锅酒云南康宁小锅酒酒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云南康宁小锅酒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NO:GZJ24530000712320119 |
样品名称 |
无量山小锅酒 |
生产日期 |
2021年06月10日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康宁小锅酒酒业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年5月21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年5月29日 |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9日,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实施现场检查和询问。经调查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小锅酒是云南康宁小锅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出来后于2021年5月25日送达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1年6月9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其中酒精度是41.4度(标准指标是41.0-43.0),符合标准指标。检测合格后于2024年6月10日进行灌装,杯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6月10日。该批次的小锅酒共生产了103件(规格:12杯/件),计1236杯,销售了1164杯,成本价是2.20元/杯,销售价是3.00元/杯。抽检用购买了42杯,购买价是3.50元/杯,本局依法扣押了30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85.70元。本案货值金额3705.00元。
(三) 核查处置情况
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启动核查处置,对该当事人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的小锅酒共生产了103件(规格:12杯/件),计1236杯,销售了1164杯,成本价是2.20元/杯,销售价是3.00元/杯。抽检用购买了42杯,购买价是3.50元/杯,本局依法扣押了30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85.70元。本案货值金额3705.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锅酒经检验检测,酒精度为40.3度,与标准指标41.0-43度比较,相差0.7度,本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态度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整改,调查取证顺利。在该小锅酒生产出来后,依规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后才进行包装出厂销售,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采取电话联系,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形式召回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和领导集体会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酒精度不合格的小锅酒30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5.70元(大写:玖佰捌拾伍元柒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合计执行罚没款人民币1985.70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柒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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