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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58806K00/2023-00018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5.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交警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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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5日02时26分许,在南涧县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4+250M处,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一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大队值班领导何绍科立即带领事故处理民警祁政祥、刘世荣等人赶赴现场,于同日03时30分达到现场并进行勘查、调查。在现场指挥员何绍科的指挥下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进行勘验,寻找目击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对肇事车辆驾驶人贺x得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因夜间照明条件不完善、不具备详细勘验条件,封锁现场后撤离事故现场,后委托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鉴定(死亡原因分析)。同日08时许民警再次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验。勘验结束后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该案现已调查结束,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05月15日02时26分许;

(二)事故地点:南涧县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4+250M处;

(三)人员伤亡情况:一人死亡;

(四)车辆损失情况:车辆损坏一辆。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贺x得,男,36岁,曾用名:无,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汉族,出生日期为1986年11月12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33523*********613,居民身份证注明的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漫湾镇昔宜村委会大村组,事故发生时持档案号为“5335000058554”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年03月28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长期”,当前累计记分0分,驾驶证证芯编号为5370038263419,事故发生时驾驶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内行驶,在事故未受伤,联系电话:159****5358

2、董x,男,59岁,曾用名:无,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汉族,出生日期为1963年12月31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32926*********012,居民身份证注明的住址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团山村委会你者村25号,在事故中系行人,事故发生时在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内往南涧县城方向行走,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9987274595(董建连)。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头南尾北停在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的祥云至临沧方向的车道中间位置,为一辆白色大通牌SH6525C1D5型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云SEP316,该车登记车主为云县易行点点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海阳关商业住宅小区1幢114号,实际车主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漫湾镇昔宜村委会大村组贺x得,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载人数为六人(含驾驶人),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事故发生时该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祥云方向驶往临沧方向,车辆识别代号为LSKG4GC11KA081811,发动机号为1NYK718K12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发证日期2020年06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车辆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行驶证档案编号530900216959,行驶证芯编号为5340025332745,车辆外廓尺寸为5168×1980×1928mm,该车于2022年10月15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A22530130300000007818,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同时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EJ22530130300000007117,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涧县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4+250M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临沧方向,北至祥云方向)。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属国道,此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道路,道路中间有花坛、钢质防护栏,祥云至临沧方向有两条车道,车道宽3.55m,全宽7.1m,道路中间有白色虚线划分行车道,此路段祥云至临沧方向车道为平直、沥青积水路面,道路西侧有效路面外依次为宽2.8m的应急车道、挡墙、山体,东侧为花坛及钢质防护栏隔离设施、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此路段限速60km/h,天气雨,该路段视线良好,道路两侧有夜间照明设备,但未开启。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5月15日02时25分许,行人董x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靠道路中心线位置往南涧县城方向行走,02时26分许步行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4+250M处时,被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祥云方向驶往临沧方向贺x得驾驶的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撞击,造成行人董x当场死亡,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肇事车辆头南尾北停在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的祥云至临沧方向的车道中间位置,为一辆白色大通牌SH6525C1D5型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云SEP316,该车登记车主为云县易行点点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海阳关商业住宅小区1幢114号,实际车主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漫湾镇昔宜村委会大村组贺x得,事故发生时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祥云方向驶往临沧方向,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道路西侧的K2534+300米桩为定位基准点A,以A点作垂线与祥云至临沧方向车道的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定位基准点O点,A、O长8.0m,A、O点至肇事车辆右前轮分别为23.8m、7.6m,至右后轮分别为26.9m、9.4m,A、O点至尸体头部分别为7.2m、3.4m。

现场勘验:云SEP316号车车头右部损坏,经勘验系该车撞击行人董x时形成,该车后保险杆损坏,经勘验系该车在撞击行人后被行人所穿的鞋子撞击后保险杆时形成,该车电门关闭,档位置于空档,车辆不能启动。

2、路面痕迹

(1)在西澜线的祥云至临沧方向左侧车道内有一积水,面积约为2.9×16.2m2。

(2)以事故现场旁的交通违法取证抓拍球机视频资料、车辆及尸体所在的位置为依据确定该起事故的接触点,接触点位于西澜线的祥云至临沧方向左侧车道内,距道路西侧边缘线为3.85m。

(3)在西澜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内有一鞋子,经勘验系行人董x事故发生前穿在左脚上的鞋子,现场图标号为①,该物证在事故发生后由死者家属带走;在西澜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内有一鞋子,经勘验系行人董x事故发生前穿的右鞋,现场图标号为③,该物证在事故发生后由死者家属带走;在西澜线祥云至临沧方向的左侧车道内有一帽子,经勘验系行人董x事故发生前戴的帽子,现场图标号为②,该物证在事故发生后由死者家属带走。

3、检验鉴定结论

(1)事故造成行人董x死亡,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董x系腹部严重挫伤死亡。

(2)呼出气体检测结果:

经对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贺x得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0mg/100ml”,无乙醇含量。

(3)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①、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完好,功能有效;②、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③、云SEP3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约为76km/h。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贺x得夜间、雨天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此路段限速60km/h,实际车速76km/h),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行人董x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贺x得夜间、雨天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不注意行车安全、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董x在机动车车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贺x得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董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承办单位: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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