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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58806K00/2023-00015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6.26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交警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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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6日11时02分,南涧交警大队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复兴村委会可乐村90号宋x官电话(191****7882)报警称:金顶庄学校旁路段,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小车相撞,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他们请我帮忙报警,请出警处理”。接警后,副大队长何绍科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夏秀权、农康、李永奎、法医李在虎等人立即赶赴现场,于2023年06月26日11时30分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员何绍科的指挥下,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初步调查,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现场勘查于2023年06月26日13时10分结束。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已调查结束,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06月26日11时00分许;

(二)事故地点:南涧县境内马宁线K3527+280M处;

(三)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后经送南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

(四)车辆损失情况:车辆损坏二辆。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熊x忠,男,69岁,云南省南涧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出生日期为1953年12月0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502*********619,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新山村委会金顶庄村83号。经系统查询,熊x忠曾持有档案号为“532900503464”的“C4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该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注销”。事故发生时熊x忠驾驶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李x英、字x芬沿马宁线由南涧方向驶往巍山方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8****6118,系熊x忠儿子熊维军)。

2、李x苟,男,60岁,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大理市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生日期为1963年01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901*********351,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苍山路45号5幢4单元402室。事故发生时持档案号为“532900023849”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4年09月01日,驾驶证期限为“长期”,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证当前状态为“正常”,当前累积记分为“0分”,事故发生时驾驶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南涧方向,在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39****0807

3、李x英,女,77岁,云南省南涧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出生日期为1945年07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926*********327,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太平村委会七社245号,事故发生时乘坐熊x忠驾驶的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马宁线由南涧方向驶往巍山方向,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南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9****5974,系李x英儿子白亮)。

4、字x芬,女,54岁,云南省南涧县人,汉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农民,出生日期为1969年03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926*********347,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复兴村委会富家田村3号,事故发生时乘坐熊x忠驾驶的云JMP558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马宁线由南涧方向驶往巍山方向,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82****9476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为一辆红色隆鑫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号牌为云JMP558,该车登记车主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乐秋乡上虎村民委员会新营山村18号李举,实际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新山村委会金顶庄村83号熊x忠,经系统查询,该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实际载人数为3人(含驾驶人),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车辆识别代号为LLCLKJB03DH000830,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肇事时沿马宁线由南涧方向驶往巍山方向。该车于2022年12月14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FC22530112720000008766,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12月14日10时38分起至2023年12月14日10时38分止;该车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肇事车辆乙车为一辆黑色超级维特拉牌JS3TD04V型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云LDS979,该车登记车主为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45号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实际载人数为4人(含驾驶人),该车肇事时沿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南涧方向,车辆识别代号为JS3TD04V394600526,发动机号为J24B1047602,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于2022年07月26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11625223901725432203,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7月28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7月27日23时59分止;该车于2022年07月26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11625223901725432201,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7月28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07月27日24时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涧县境内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527+280M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南涧方向,西至巍山方向),南涧至巍山方向为直线上坡沥青路面,坡度i=2%,路宽为3.9m,道路北有效路面外有宽0.6m的水泥路肩,路肩外为干涸水沟,沟宽1.15m,深0.5m;水沟外为防撞挡墙。巍山至南涧方向为弯道沥青下坡路面,弯道半径R=185m,坡度i=-2%,路宽为3.9m,道路南侧有效路面外有宽为0.5m的水泥路肩,路肩外为下边坡。在马宁线K3539+200M处有“全线限速40km/h”的限速标志。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6月26日,熊x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李x英、字x芬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南涧方向驶往巍山方向,11时00分许,行至马宁线K3527+280M处时,熊x忠驾驶机动车在划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越线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在遇对向来驶来由李x苟驾驶的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采取向右转向的措施准备驶回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行驶,此时,李x苟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出右弯后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避让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时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致使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驾驶室左侧在事故路段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相撞,造成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驾驶人熊x忠当场死亡、乘车人李x英经南涧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字x芬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甲车头西北尾东南右侧翻在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经现场勘查,该车长3.140米、宽1.310米,高1.790米。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道路南侧有效路面外的百米桩为定位基准点A点,以A点作延长线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交点为定位基准点O点,AO距离为5.5m,A、O点至肇事车辆甲车左后轮分别为31.4m、30.6m,O点至肇事车辆甲车前轮为31.2m,甲车前轮至道路中心线距离为4.85m。

现场勘验:云LJMP558号车严重损坏,系该车与乙车撞击后形成;该车档位不能判定,速度指针指向“0”,车辆不能启动。

乙车头东西北尾东南停在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现场勘查,该车长4.500米、宽1.810米,高1.695米。定位基准点A、O点至肇事车辆乙车右前轮分别为33.3m、32.7m,至乙车右后轮分别为35.0m、34.6m。

现场勘验:云LDS979号车头损坏,损坏面积为1.3×1.1㎡,系该车与甲车撞击后形成。该车档位置于“P”档,速度指针指向“0”,车辆不能启动。

  2、路面痕迹

在马宁线巍山至南涧方向车道内有一条挫擦印L1,长为2.65m;终点止于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经勘验系甲车左后轮与地面作用形成。

在马宁线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有一条挫擦印L2,长为1.8m;终点止于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经勘验系乙车左前轮与地面作用形成。

在马宁线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有一条挫擦印L3,长为0.3m;终点止于南涧至巍山方向车道内,经勘验系甲车底盘与地面作用形成。

经现场勘验,根据两车行驶方向、碰撞部位及L1、L2、L3确定甲车与乙车的接触点¤,¤位于南涧至巍山方向的车道内。接触点距离道路中心线距离为0.95m,A、O至¤分别为40.03m、40.2m。

3、检验鉴定结论

(1)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x忠系外伤性颅脑损伤及胸部严重挫伤死亡;李x英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

(2)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送检的熊x忠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6.62mg/100ml。

(3)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经检验:1、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制动系不合格;3、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无机械故障;4、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经检验:1、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3、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4、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的内容,与现场和检验鉴定结论相吻合。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熊x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验鉴定,熊x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2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质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醉酒驾车,熊x忠已达醉酒驾车的标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不合格)的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道路上越线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熊x忠驾驶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驶,该行为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2、李x苟驾驶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避让对向来车时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3、乘车人李x英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4、乘车人字x芬乘坐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熊x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验鉴定,熊x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2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质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醉酒驾车,熊x忠已达醉酒驾车的标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不合格)的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道路上越线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熊x忠驾驶云JMP558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未按规定规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李x苟驾驶云LDS979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避让对向来车时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乘车人李x英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乘车人字x芬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熊x忠、李x苟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x英、字x芬均无责任。

承办单位: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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