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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58806K00/2023-00016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8.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交警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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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21日23时44分,在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0+650M处(西澜线与平安巷延长线红绿灯灯控“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致两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报后,值班领导何绍科立即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农康、夏秀权等人赶赴现场,于23时53分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员何绍科的指挥下,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因夜间不具备详细勘验条件,封锁现场后于22日08时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走访目击证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于22日10时30分结束,之后拖移肇事车辆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交通秩序。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现已调查结束,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08月21日23时44分;

(二)事故地点:西澜线K2530+650M处(西澜线与平安

巷延长线红绿灯灯控“十”字交叉路口);

(三)人员伤亡情况:两人当场死亡;

(四)车辆损失情况: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陈x军,男,汉族,32岁,高中文化,曾用名:芳胜,江西省高安市人,系赣CBE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出生日期:1991年07月03日,公民身份证号:362204*********131,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赤土村屋场自然村28号。事故发生时持档案编号为“362201219370”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3年12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9日,累计计分“4”分,驾驶证证芯编号为:3650034089029,当前状态为“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BE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西澜线由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在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77****8276

2、李x军,男,彝族,14岁,南涧县城镇中学初三248班学生,系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2008年0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018,居民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安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沙马拉村83号。事故发生时驾驶雅迪牌TDR2708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平安巷延长线由南涧县城方向驶往菜园村方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李仙慧,系李x军母亲,联系电话187****9901

3、李x,男,汉族,14岁,南涧县城镇中学初三250班学生,系二轮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2009年04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016,居民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安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碱坝二社127号。事故发生时乘坐李x军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平安巷延长线由南涧县城方向驶往菜园村方向,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李文换,系李x母亲,联系电话158****2954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为一辆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1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赣CBE499号(牵引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为3人(含驾驶人),所有人为高安宝威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赤土村屋场自然村28号陈秋生)。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发证日期2022年02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该车肇事时沿西澜线由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车辆识别代号为LFWSRXSJ1L1E23186,发动机号为53420795,外廓尺寸长7050×2550×3560mm,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于2023年04月20日12时45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FA23440119130000000227,同时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EJ23440119130000000138,该车在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单号:802137201662023052953,保险有效期均至2024年05月11日24时。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由赣CBE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厂牌型号:红色骏威事业达牌/BFL9401TJZE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FRJ33P0BFL069,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济宁康远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十里铺村南630米。车辆外廓尺寸为13850×2550×1600mm;登记日期为2023年03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4700kg。

肇事车辆乙车为一辆幻彩火山紫/黑色相间的雅迪牌TDR2708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无号牌,驱动方式为电驱动,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为2人(含驾驶人),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碧溪乡中华村委会孔雀村22号李正春,电动机编码48V400W333YZCERN401572Q,电动机型号SWX400-48,证书编号为20220111119451726,车辆外廓尺寸为1730×685×1080mm,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5日。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涧县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530+650M处,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属国道,此路段为双向四车道路段,事故发生时天气晴。事故路段为“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北侧岔口至祥云方向,南侧岔口至临沧方向,西侧岔口至南涧县城平安巷延长线,东侧岔口至南涧县南涧镇菜园村道。事故现场的道路中间有水泥花坛隔离设施,事故路段临沧至祥云方向有两条车道,每条车道宽3.8m,全宽7.6m,此路段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为平直、沥青路面,车道东侧外依次为0.4米宽的路肩、钢绞线防护栏、菜园村道,此路段祥云至临沧方向车道西侧外依次为路肩、人行横道、平安巷延长线。事故发生处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平安巷延长线与西澜线的“十”字交叉路口,道路两侧有夜间照明设备且开启。“十”字交叉路口南涧县城至菜园村方向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控制时长为57秒,临沧至祥云方向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控制时长为52秒。事故路段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80km/h,平安巷延长线无限速标志,该路段视线良好。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8月21日,陈x军驾驶赣CBE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牵引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西澜线由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23时44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530+650M(西澜线与平安巷延长线红绿灯灯控“十”字交叉路口)处,陈x军驾驶机动车在红色交通信号灯亮起且已进入倒计时(倒计时显示50秒)时驶入路口,致使所驾车辆与由李x军驾驶(载李x)由南涧县城方向驶往菜园方向提前驶入该路口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红色交通信号灯倒计时显示3秒时,李x军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未在停止线外等候、提前驾车驶入祥云往临沧方向车道并行至中心隔离设施附近,绿灯亮起后驶入临沧往祥云方向车道),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x军、乘车人李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为一辆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1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云赣CBE499号(牵引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为3人(含驾驶人),所有人为高安宝威汽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赤土村屋场自然村28号陈秋生)。该车肇事时由陈x军驾驶,沿西澜线从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事故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西澜线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东侧桥头边缘(菜园路口桥头拐角)为定位基准点A、西侧车道隔离栏边缘(道路中心隔离花坛)为定位基准点B,(现场图示A、B点),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AB距离为10.1m,A至甲车左后轮、左前轮的距离分别为44.7m、59.7m,B至甲车左后轮、左前轮分别为43.8m、58.6m。据车辆行驶方向及肇事车辆接触部位确定的甲、乙两车的接触点¤(现场图所示¤)位于南涧县南涧镇西澜线与平安巷延长线红绿灯灯控“十”字交叉路口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为接触点,¤至A、B两点的距离分别为10.8m、11.3m;¤至甲车左后轮、左前轮距离分别为33.7m、48.6m;¤至乙车左后轮、左前轮距离分别为29.6m、30.8m。

现场检验:肇事车辆甲车头北尾南停放在西澜线祥云方向驶往临沧方向的车道内,该车车头损坏,系与乙车碰撞后产生,损坏面积约1×1.3m2,电门开启,仪表盘能够显示,档位置于空挡,车辆能启动。

肇事车辆乙车为一辆幻彩火山紫/黑色相间的雅迪牌TDR2708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无号牌,驱动方式为电驱动,事故发生时实际载人数为2人(含驾驶人),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碧溪乡中华村委会孔雀村22号李正春,该车肇事时由李x军驾驶沿平安巷由南涧县城方向驶往菜园村方向。定位基准点A至乙车后轮、前轮的距离分别为38.9m、40.1m,B至乙车后轮、前轮的距离分别为41.3m、41.6m。

现场检验:肇事车辆乙车头北尾南倒在西澜线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的车道内,该车右侧车身损坏,系该车与甲车车头右侧碰撞后形成,损坏面积约1×1.1m2,电门开启,仪表盘损坏,档位不详,车辆不能启动。

2、路面痕迹

在西澜线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道路中心线上有七条路面痕迹,分别标记L1、L2、L3、L4、L5、L6、L7。经勘验,L1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道路中心线上,终点止于甲车第三桥车轮,系甲车制动时左后轮第三桥车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1长为66.7m;L2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乙车,系乙车倒地时与地面作用形成,L2长为28.1m;L3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甲车右后轮第三桥车轮,系甲车制动时右后轮第三桥车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3长为68.2m;L4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甲车左后轮第四桥车轮,系甲车制动时左后轮第四桥车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4长为66.9m;L5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甲车右后轮第四桥车轮,系甲车制动时右后轮第四桥车轮与地面作用形成,L5长为63.1m;L6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1号尸体,系李x军与地面的挫擦印,L6长为3.5m;L7起点位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内,终点止于2号尸体,系李x与地面的挫擦印,L7长为11.0m。

3、检验鉴定结论

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赣CBE4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Z50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1、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3、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

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779422210274645):1、经鉴定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2、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3、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4、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7km/h。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陈x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限速60km/h,实速66km/h,超速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当红色交通信号灯亮起(倒计时显示50秒),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未停车等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x军驾驶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上述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2、李x军未满16周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当红色交通信号灯亮起(倒计时显示3秒),未在停止线外等候、提前驾车驶入路口;绿灯未亮时驶入祥云往临沧方向车道并行至中心隔离设施附近,绿灯亮起后驶入临沧往祥云方向车道,李x军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李x无交通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x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限速60km/h,实速66km/h,超速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未停车等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陈x军驾驶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陈x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准牵引总质量(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实际总质量47140kg,超载1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虽属违法行为但与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当事人李x军未满16周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当红色交通信号灯亮起(倒计时显示3秒)时,未在停止线外等候、提前驾车驶入路口;绿灯未亮时提前驶入祥云往临沧方向车道并行至中心隔离设施附近,绿灯亮起后驶入临沧往祥云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李x军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乘车人李x无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x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x军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x无责任。

承办单位: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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