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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58806K00/2023-00017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3.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交警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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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5日,李x荣(持档案号:532300463220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杨x平(男,身份证号码:532923*********339)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景东方向。18时10分许,行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570+900M处时,与对向驶来由饶x彪(持档案号:532900367460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x荣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杨x平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副大队长何绍科立即带领事故处理民警祁政祥、刘世荣等赶赴现场,于2023年03月15日18时30分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员何绍科的指挥下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同时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及肇事车辆驾驶人,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于同日20时35分结束,结束后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南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x荣、乘车人杨x平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死亡原因分析)。后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车速进行检验鉴定,现已调查结束,并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03月15日18时10分许;

(二)事故地点:南涧县境内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570+900M处;

(三)人员伤亡情况: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x荣当场死亡、乘车人杨x平经送大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车辆损失情况: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严重受损、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轻微损坏。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李x荣,男,43岁,曾用名:无,政治面貌:群众,职业:粮农,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为1980年03月07日,公民身份号码532328*********739,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库南村委会老文村18号1户,事故发生时持档案号为532300463220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08月27日,有效期限为2014年08月27日至2024年08月27日,累记记分“0”分,清分日期为2023年08月27日,当前状态正常,驾驶证证芯编号为5320012147164,驾驶证期限为10年。事故发生时驾驶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景东方向,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7****1928

2、饶x彪,男,34岁,小名叫龙元,绰号西瓜政治面貌:群众,职业:粮农,大理州南涧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1988年11月03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6*********519,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无量村民委员会密比腊二社22号,事故发生时持档案号为53290367460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04月08日,有效期限为2016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08日,累记记分“0”分,清分日期为2023年04月08日,当前状态正常,驾驶证证芯编号为5300014949871,驾驶证期限为10年。事故发生时驾驶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景东方向驶往巍山方向。联系电话:138****5860

3、杨x平,男,35岁,曾用名:无,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为1987年06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339,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禾甸镇大棚村民委员会大棚村357号,事故发生时乘坐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往景东方向,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8****3191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头南尾北右侧倒于巍山至景东方向车道内,该车为红色,品牌:飞肯牌,车辆型号:FK150-G,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云LHA243,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州城镇白庄村委会白庄帽村133号居民吴孙海,事故发生时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景东方向,该车核定载人数为2人,实际载人2人(含驾驶人),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DAPAK103BG709543,发动机号码为11B06038,车辆外廓尺寸为2040×780×1120mm,行驶证芯编号为53X0013936474,档案编号为532924043289,总质量275kg,整备质量125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0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11月05日,该车于2022年10月24日在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65202080120220015457,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

肇事车辆(乙车)头北尾南停放在景东至巍山方向行车道内,该车为蓝色,品牌:南骏牌,车辆型号:CNJ3040ZFP33M,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号牌:云L022FX,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卫国村委会保舍么村21号居民孔世峰,事故发生时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景东方向驶往巍山方向,该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实际载人1人(含驾驶人),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S1D221B8H0579367,发动机号码为D55X2GA2721,车辆外廓尺寸为5990×2360×2790mm,行驶证芯编号为,5350017498367,档案编号为532900373915,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故发生时未载物,整备质量2600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3月02日,注册日期为2017年03月02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3月02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03月01日。该车于2023年03月15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为PDFA23530112720000000328,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号为PDEJ23530112720000000276,驾乘无忧意外险保单号为PEXD23530112720000000173。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涧县境内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570+900M米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北至巍山方向,南至景东方向。该路段为国道,三级公路,车道中间有0.15m宽的黄色实线划分车道,道路西侧为路肩、山体,东侧为路肩、钢质防护栏、下边坡。事故中心现场处车道全宽7.2m,景东至巍山方向车道宽3.8m(事发地),路肩宽0.3m,事故发生路段为弯道下坡干燥沥青路面,弯道半径R=37m,行车视距为45.2m,坡度i=-3%,事故发生时为白天。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3月1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库南村委会老文村18号1户驾驶人李x荣(持档案号:532300463220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杨x平(男,身份证号码:532923*********339)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景东方向。18时10分许,行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570+900M处,驶入对向车道,发现对向驶来的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无量村民委员会密比腊二社22号驾驶人饶x彪(持档案号:532900367460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时紧急向右避让,致使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与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头左部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x荣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杨x平受伤后,经送大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肇事车辆(甲车)头南尾北右侧倒于巍山至景东方向车道内,该车为红色,品牌:飞肯牌,车辆型号:FK150-G,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云LHA243,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州城镇白庄村委会白庄帽村133号居民吴孙海,事故发生时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巍山方向驶往景东方向;

肇事车辆(乙车)头北尾南停放在景东至巍山方向行车道内,该车为蓝色,品牌:南骏牌,车辆型号:CNJ3040ZFP33M,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号牌:云L022FX,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卫国村委会保舍么村21号居民孔世峰,事故发生时沿马鬃山-宁洱(马宁线)由景东方向驶往巍山方向;

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以事故现场道路东侧钢质防护栏南端为定位基准点A点,过A点作道路中心线的垂线,垂点为定位基准点O点,AO相距4.7m,L1为乙车左后轮制动印长9.6m,L2为乙车右后轮制动印长12.23m,L3为甲车倒地刮擦痕长4m,A点至L1起6.9m、至L2起8.9m、至L3起7.8m、至甲车前轮11.4m、至甲车后轮11.9m、至乙车右前轮7.5m、至乙车右后轮4.6m、至尸体头13.5m、至尸体脚11.9m、至接触点¤7m;O点至L1起4.2m、至L2起2.2m、至L3起6.5m、至甲车前轮9.9m、至甲车后轮11.05m、至乙车右前轮7.6m、至乙车右后轮4.4m、至尸体头13.5m、至尸体脚12m、至接触点¤5.55m;接触点¤至L1起11m、至L2起14.1m、至L3起0.4m、至甲车前轮4.4m、至甲车后轮5.5m、至乙车右前轮7.6m、至乙车右后轮4.4m、至尸体头6.7m、至尸体脚5.1m;中线至L1起0.2m、至L2起2.16m、至甲车前轮0.73m、至甲车后轮0.55m、至乙车左前轮0.2m、乙车左后轮在中线上,接触点¤至甲车接触部位3.37m,坡度i=-3%,弯道半径R=37m。

现场勘验:①、肇事车辆(甲车)电门关闭,车辆照明设备未开启,档位不明,车辆不能启动。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受损,受损面积S=0.6m×0.4m,经勘验系该车与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过程中形成;

②、肇事车辆(乙车)电门关闭,车辆照明设备未开启,档位不明,车辆能启动。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杆、引擎盖受损,受损面积S=0.8m×0.5m,经勘验系该车与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相撞过程中形成。

2、路面痕迹:

(1)、景东至巍山方向车道有一制动印L1,L1长9.6m,经勘验系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与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前左后轮制动时形成,终点止于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用相机拍摄取证)。

(2)、景东至巍山方向车道有一制动印L2,L2长12.23m,经勘验系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与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前右后轮制动时形成,终点止于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用相机拍摄取证)。

(3)、巍山至景东方向车道内有一刮擦印L3,L3长4m,经勘验系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倒地时形成的刮擦印(用相机拍摄取证)。

3、检验鉴定结论

(1)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x荣当场死亡,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x平经送大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公交(司)鉴(法病)字[2023]08号鉴定意见书,①、死者李x荣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②、死者杨x平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

(2)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600号鉴定意见:送检的李x荣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68号鉴定意见:

①、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

②、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

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308号鉴定意见:

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采取制动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

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69号鉴定意见:

①、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

②、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

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309号鉴定意见:

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能计算。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及现场情况相吻合。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李x荣驾驶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注意行车安全,未按规定靠右通行,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饶x彪驾驶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不注意行车安全,进入急弯前未减速且压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x平无交通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李x荣驾驶云LHA24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注意行车安全,未按规定靠右通行,驶入道路左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饶x彪驾驶云L022FX号轻型自卸货车,不注意行车安全,进入急弯前未减速且压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乘车人杨x平,无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x荣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饶x彪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x平无责任。

             

承办单位: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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