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南涧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872-8520960,地址:南涧县南涧镇安定路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南涧县纪委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8522589。
3.信函投诉:南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872-8520960,邮政编码:675700。
4.网络投诉:http://www.zgnj.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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