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南)罚字〔2025〕1号 |
南涧县凤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认真履行查验职责,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为38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数据雷同的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8份;擅自降低检测标准,于2024年1月至10月为5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黑烟的车辆出具“合格”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111,000.00)。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5年 5月9日 |
附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南)罚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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