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大环(南)不予罚字〔2024〕1号 |
南涧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围挡以及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十一项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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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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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南)罚字〔2024〕1号 |
大理创合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损坏后未及时修复,通过架设潜水电泵、消防水管等地上临时排污管道(暗管)的方式,将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00)。 |
15日内缴纳罚款 |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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