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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5-00424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公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3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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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规范屠宰行为,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严禁私屠滥宰和未经检疫猪肉产品上市销售。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在全县辖区8个乡镇(南涧镇、乐秋乡、拥翠乡、碧溪乡、小湾东镇、公郞镇、无量山镇、宝华镇)同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的生猪屠宰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三、从事猪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餐饮单位,销售、加工、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猪肉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全县范围内销售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同时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不得销售来自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猪肉及其产品,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县内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餐饮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100%来自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且符合国家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销售和使用来自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法依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等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七、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猪肉产品经营户要依法从事生猪屠宰、猪肉产品经营等活动,让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的猪肉及其产品。

九、广大消费者要购买经定点屠宰且具有“两章两证”的猪肉产品,确保肉品消费安全。

十、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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