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实现“零种植”的工作目标,持续巩固我县毒品原植物“零产量”的工作成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包括存储、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凡被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主动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自动铲除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将从重处罚。
五、对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收缴毒品原植物种子、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给予奖励。对于举报情况,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的,查获50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元至500元;查获5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举报地点: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各乡镇派出所
举报电话:0872-8521359、110
特此通告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1月
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及果实
(罂粟果及罂粟种子)
(罂粟果)
(罂粟花)
(罂粟苗)
(大麻1)
(大麻2)
(大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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