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驶层级 |
备注 |
1 |
水路运输管理监督检查 |
辖区水路运输企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南涧县交通运输局 |
南涧县航运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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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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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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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
辖区客货运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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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 |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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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南涧县航运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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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源头治超行政检查 |
县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
南涧县交通运输 |
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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