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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4-01082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通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 来源: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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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气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

南涧县行政辖区内的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无量山、大龙潭、土林、凤凰山、太极顶、菜子山、白云寺、樱花谷、无量药谷、孔雀渡、云上小湾、翡翠湾、城镇近山面山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我县本轮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野外用火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二)烧峰、烧山狩猎;(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焚烧垃圾;(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出防火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指挥与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响应、全力扑救。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扑火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规及处罚

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五)吸烟、烧纸、烧香的;(六)烧蜂、烧山狩猎的;(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九)焚烧垃圾的;(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执行,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发现森林火情,请及时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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