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涉林草湿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涉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林草湿资源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南涧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依法对南涧县辖区内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林草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2024年8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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