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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4-00597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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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和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火葬区范围的批复》、《南涧彝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火葬管理

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辖区全部划定为火葬区。

二、遗体火化与管理

(一)从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南涧县辖区内的逝者,遗体应当火化,火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安葬。

(二)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10个少数民族,尊重土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安葬及公墓管理

(一)2024年11月1日零时起,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火化后,其骨灰就近安葬到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建成覆盖的行政村及村民小组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对因县城规划用地、城乡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原因需搬迁的坟墓,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

2025年6月1日零时起,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火化后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2026年6月1日零时起,辖区内的逝者、回南涧县安葬的逝者,骨灰应当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或骨灰寄存。

夫妻一方在2026年6月1日前去世不在公墓安葬的,另一方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可不进入公墓集中安葬,按骨灰节地生态型墓位安葬标准与已去世方相连安葬。

因嫁娶等户籍不在辖区内的实际居住人员,死亡火化后可安葬于辖区内公墓。

(二)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逝者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

四、惠民殡葬政策

非财政供养人员,2024年7月1日以前死亡火化的,按原奖补政策执行;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死亡火化的,补助县域内遗体运输费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已建成覆盖的地区须骨灰进入公墓集中安葬);2026年6月1日起火化并入公墓集中安葬的,补助县域内遗体运输费用。

2025年6月1日起,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的,社保部门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2026年6月1日起,辖区内居民死亡的,社保部门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相关费用领取后提取所寄存骨灰进行安葬的,也应当按规定进入公墓集中安葬。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将南涧县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外运;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严格按遗体规范运输要求进行接运。

(二)县域内人员死亡后,遗属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与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委会报告,并联系县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约定好遗体接运时间、地点及火化时间。

(三)遗体的接运、整容、冷藏等由县殡仪馆统一承办;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耕地范围内安葬、建造坟墓;禁止在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违规安葬、违规建造坟墓;禁止修建活人墓(公墓内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骨灰墓穴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指派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整改,拒不改正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禁止沿途抛撒纸钱、沿途燃放鞭炮、沿途随意焚烧祭品等,如有违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鼓励遗属在殡仪馆或其他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逐步文明规范治丧。

(六)禁止在火化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若有违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七)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信息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2-8521492。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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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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