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辍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筑牢未成年人学校保护防线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注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不得放任学生随意欺凌行为,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构建齐抓共管格局,持续推动强制报告制度发挥实效
随着各方持续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影响力不断扩大,在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成效显著。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相互配合,合力推动制度落实。医疗机构、旅馆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或向县检察院举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以及公职人员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严格追责问责。
四、保障住宿安全,严格落实“五必须”要求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发现醉酒未成年人与非监护人共同入住的或其他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护航出行安全,限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至外县市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租车至外县市的,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提防潜在风险,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护航人身安全,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文身经营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
八、明晰业务边界,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九、不得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不加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视频、图片等信息。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可责令发布者删除信息。
十一、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
经营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严查租售、提供夹杂“黄暴毒”及封建迷信内容的少年儿童读物。
十二、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经营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三、不得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以上人员,一律严惩不贷。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辖区内旅馆、KTV、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及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文身服务等行业常态化开展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
县人民检察院:8790341
县公安局:8522168
县文旅局:8521841
县卫健局:8525961
县人社局:852142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521306
县民政局:8521492
特此公告
南涧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6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