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24〕2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43号)文件要求,为圆满完成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涧彝族自治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工作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南涧县草原生态系统整体比较脆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统筹推进南涧县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急需对草原保护与利用空间进行明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刻不容缓。
二、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理念,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县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依法依规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1月底,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生态强县定位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原则、划定范围、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6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到2024年11月底,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生态强县定位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二)划定原则。主要包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指导,科学划定;统筹协调,做好衔接三个方面。
(三)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南涧县国土“三调”明确的5.77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为基本草原的最小划分单元。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须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同时,预留不低于全县国土“三调”数据中草地面积的10%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以南涧县国土“三调”明确的草地为本底,与草原基况监测成果进行融合,并衔接最新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三区三线”划定、耕地后备资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科学全面划定基本草原范围及其储备区。时间安排为2024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南涧县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划定工作。其中2024年5-6月完成调查摸底,2024年6-7月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7-8月开展业务培训,2024年8-9月开展组织划定,2024年10-11月完成成果编制。
(五)工作步骤。主要包括工作准备、图斑预判、现地调查核实、乡村两级公示、开展质量核查、初步成果审查、成果验收、成果认定公告八个方面。
(六)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强化资料收集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五个方面。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经专家论证,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各地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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