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南涧县人民政府颁布《南涧县网箱养殖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文件的内容重点,重要关键词,难点和落实措施做解读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我们不但要藏粮土地、藏粮于技,还要向江、海、湖泊要食物,为促进我县网箱养鱼规范,可持续发展。2024年4月29日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湾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立案调查的《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南检行公建〔2024〕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南涧县网箱养殖管理办法(暂行》。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县网箱养殖经营。为加强我县域水域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合理利用,不对水域造成污染,促进南涧县渔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
文件共23条。文件明确了法律法规依据、明确了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对象范围。
1、明确了县农业农村部门是网箱养殖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箱养殖的指导和督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2、办证的程序:个人或单位(网箱养殖申请书;身份证、法人证明;水域使用证明或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15日内)——乡镇政府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造册登记。
3、明确管理范围对象:指我县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4、明确禁止行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库进行网箱养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规划,我县所有水库都属于水源保护地,不允许网箱养殖;仅仅只能在澜沧江水域的漫湾库区和小湾库区进行网箱养殖。禁止在我县水域滩涂养殖凶猛性鱼类。禁止养殖销售不明的外来入侵水生物种如:鲟鱼、小龙虾、武昌鱼 银鱼。
关键词:禁止养殖和销售外来入侵水生物种:是指养殖销售外来凶猛性鱼类、繁殖量巨大无法控制其数量,会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域造成破坏的水生动物:如鲟鱼、小龙虾、银鱼 福寿螺等。
特别是禁止“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鱼药残留问题。禁止使用氯霉素、洛美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氧氟沙星、乙烯雌酚、甲睾酮、痢特灵、卡巴多、五氯酚钠、毒杀芬、林丹、锥虫砷胺、杀虫眯、双甲脒、呋喃丹、酒石酸锑钾、汞制剂、喹乙醇、环丙沙星、红霉素、阿伏霉素、泰乐菌素、杆菌肽锌、速达肥、磺胺噻唑、磺胺脒、地虫硫磷、六六六、滴滴涕、氟氯氰菊酯、氟氟氰戊菊酯30种禁用鱼药。
休药期: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休药期是指使用鱼药后至上市销售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为15天。
四、网箱养殖管理办法落实难点
我县发展网箱养殖主要在澜沧江共有水域,水域涉及的州市县域较多,相互影响较大,增加管理难度。
五、网箱养殖落实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网箱养殖,建议:
1、建议更高层面(省级)出台网箱养殖的管理办法,实行“一库一策”,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明确乡镇的属地主体责任,县级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各个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促进我县网箱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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