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23年5月24日第19次年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3年5月29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涧彝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
一、编制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精神,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额的20%—50%,专项资金不足以支撑20%补助标准的地区可酌情制定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地确定。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
(五)《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
(六)《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7号)。
四、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按照南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在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金额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相关政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年限及退休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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