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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75324/2024-0057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22963563000
  • 发文字号: 南政办发 〔 2024〕 21号
  • 主题词: 基本草原
  • 体裁: 通知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 来源:南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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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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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理念,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县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依法依规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1月底,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县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生态强县定位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坚持草原生态功能优先,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多样性,实现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指导,科学划定。以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范围为基础,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现状,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及其调整储备区。

(三)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统筹好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明晰基本草原保护与利用边界,并充分尊重经营管理单位和权属者意愿,衔接“三区三线”划定等最新数据成果。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南涧县国土“三调”明确的5.77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为基本草原的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须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同时,预留不低于全县国土“三调”数据中草地面积的10%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24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南涧县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划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2024年5-6月)

在省、州下发的预判图斑及国土“三调”数据区划的草地图斑基础上,全面摸清县域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范围、利用方式、功能类别等基本情况,形成全县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预判数据库。(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制定工作方案(2024年6-7月)

制定《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和保障措施,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收集、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编制等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配合)

(三)开展业务培训(2024年7-8月)

为保证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开展,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要强化对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参与人员的业务培训,了解基本草原划定的概念、重要性、方法和技术,熟悉划定步骤和程序。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启动全县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划定工作。(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及乡镇参与)

(四)组织划定(2024年8-9月)

成立全县基本草原划定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全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工作专班做好预判图斑分析、现地划定、调查举证、落地上图、社会公示、质量检查、成果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县林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文旅局、南涧供电局等按职责配合)

(五)成果编制(2024年10-11月)

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质量检查、审查、验收通过后,制作相关统计表和图件,编制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报告,形成划定成果。按照程序要求逐级上报,并对划定的基本草原依法向社会公告,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由县林草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按职责配合)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专班,收集资料,编制技术方案,开展县级技术业务培训。

(二)图斑预判:在省州级预判图斑的基础上,依据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划定条件,以县域为单位进行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预判,形成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预判数据库。

(三)现地调查核实:县级专班、乡镇工作组技术人员深入预判图斑实地开展现地调查核实,对不宜划入基本草原或其储备区的,做好举证材料收集。

(四)乡村两级公示:基本草原预判图斑经现地调查核实后形成以行政村、乡镇或经营管理单位为单元的初步成果,并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单位(委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7天。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和反馈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初步成果进行完善,最终形成行政村或使用权单位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

(五)开展质量核查:实行县级自查,州级复查,省级核验。

(六)初步成果审查: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林草局上报至州级林草部门,州级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反馈回县林草局,县林草局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审查通过。

(七)成果验收:初步成果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报请省、州分级验收,分别由省、州林草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

(八)成果认定公告:验收通过后的成果需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县级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落地上图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对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涧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草局长、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管护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市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文旅局、南涧供电局分管领导和8个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镇长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根据行业部门职责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矢量图层。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并设立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专班负责人由县林草局局长徐思龙同志担任,专班工作人员如下:

何能荣 县林草局副局长

董梅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 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

施元城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宋志明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张 雷 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工作人员

蔡云春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杨冰军 县水务局工作人员

张文斌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

杨 赫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

李中祥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

杨志强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

李乾娟 县林草局工作人员

8个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专班负责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资料收集、技术方案编制、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现地调查核实举证、初步成果公示、落地上图、成果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生态保护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

(三)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基本草原划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四)强化资料收集保障。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或已征占使用改变草原用途的草地,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涧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文旅局、南涧供电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数据资料和矢量;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涧管护局、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安排人员参与现地调查核实、提供举证材料、社会公示等各项工作,并落实好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基本草原划定政策的宣传。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加大监测监管执法监督力度,开展草原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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