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23年5月24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试行)
为促进南涧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及《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补助措施
在《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基础上,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按照《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7号)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2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中心通过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在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金额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量大、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缴费补助兑现工作。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利民惠民的好事。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补助程序,将利民惠民政策落实落细,真正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好。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社保先锋队要冲先锋打头阵,发挥牵头引导作用,把政策送到老百姓家中,算好明白账,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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