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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涧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规 〔 2024〕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南涧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7月27日南涧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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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南涧县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涧县休闲渔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县域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休闲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地区渔业文化传承发展及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利用船舶、钓鱼棚和江河、库塘坝等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提供观赏旅游、餐饮美食、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周边农产品开发等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兴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事体验、共享渔庄、鱼鲜美食、渔家民宿、水上渔家、水族器材、水产购物、观赏鱼、科普教育、文化创意、赛事节庆和体验增殖放流及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和渔业产业政策及相关部门要求,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休闲渔业发展工作,统筹保障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用地用水用电并给予资金支持,负责组织休闲渔业的规划、开发、监管,负责休闲渔业区的划定。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实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制定休闲渔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和相关乡(镇)多业态开展休闲渔业工作。进行日常监管,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休闲渔业发展所用水域及用地需求纳入规划,做好休闲渔业所用水域及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涉旅行业的监管,大型文化旅游团体活动的报备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培育休闲渔业旅游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旅游业态。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中涉体赛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团体性赛事的报备,指导开展休闲渔业赛事活动,负责训练、比赛期间体育运动开展水上休闲垂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断丰富休闲渔业产品,引导培育休闲渔业消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中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配合开展休闲渔业水上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援助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负责休闲渔业的安全生产业务指导工作,对钓鱼棚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督查。

消防救援部门指导负有监管责任的行业部门和所属乡(镇)对钓鱼棚进行消防监管,对钓鱼棚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宣传消防知识,组建县级水上救援队伍。

工信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自用船舶、钓鱼棚的初审、登记、发证、年检及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台账,制止从事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建水上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区域内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油污的监管;负责接收县气象部门推送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收集和转发;制定休闲渔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履行行业公约,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提供高质量的休闲渔业服务。

第七条  充分发挥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纠纷调处的重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做好行业统计分析、船舶监督调度与人员出行报备、政策研究、咨询评估、品牌营销、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服务,探索行业协会管理社会事业新机制。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八条  休闲垂钓船舶和有关靠岸钓鱼棚从事休闲垂钓活动应由休闲垂钓经营单位统一组织经营。休闲垂钓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登记,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包含“休闲观光活动”,在登记机关核准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有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休闲钓场;

(三)具备休闲垂钓船舶或钓鱼棚的专用泊位、服务区等配套设施;

(四)具备休闲垂钓经营的其他条件。

个人和未经登记的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活动。严禁除经营主体外的船舶私自搭载和接待游客。

第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利用渔船开展休闲垂钓活动,应在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内进行。休闲垂钓场所内的安全警示、消防、环保等设施齐全且功能完好达到国家规范性要求,游览、娱乐、休闲等设施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维护且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第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相关规定收缴。开展休闲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应符合水生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外来入侵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放流的相关水生生物及鱼类,应有相关动物检疫证明。

第四章  船舶和钓鱼棚

第十一条  船舶和钓鱼棚实行总量控制。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检验、登记相关规定,严禁“三无”船舶和钓鱼棚从事休闲渔业。船舶和钓鱼棚建造和使用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必须按照国家船舶(浮动设施)标准建造,由有建造资质的正规厂家设计建造图纸,并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有建造资质的厂家按图施工建造,建造过程中和完工后,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云南省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进行船舶检验,检验合格后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取得相关部门登记证书;

(二)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单位(钓鱼棚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经营项目取得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钓鱼棚的规划、设置必须符合航运规划、渔业规划、旅游规划、消防等的总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不得妨碍、影响航运通行,不得影响防洪;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连续紧密排布,相互间距应在30米以上(除赛事活动期间外);检验合格,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持有钓鱼棚登记证书;在醒目位置张贴核载人数、安全须知、逃生路线图;

(四)运送钓鱼人员的船舶必须符合航行安全有关规定,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取得船舶驾驶适任证书;

(五)船舶和钓鱼棚污水、垃圾、油污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装置和生活垃圾、油污回收处理设备,经营主体单位须建立污水和垃圾、油污收集转运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污水、垃圾、油污的清运与管理,定期将收集的污水、垃圾、油污转运至岸上进行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将污水、垃圾、油污倾倒于水体中;

(六)船舶、钓鱼棚须配齐救生、消防、防油污设备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摆放在醒目位置;配备通讯及安全监控设备;

(七)做好防火、防电、防碰撞、防恶劣天气等事宜,有关设施设备达到国家规范性要求,并确保完好,提醒垂钓人员恶劣天气时禁止下竿垂钓,钓鱼棚应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围栏应不低于0.9米;

(八)船舶、钓鱼棚需按有关政策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导钓员及从业人员,并须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经营单位须为船舶驾驶人员、钓鱼棚管理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钓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建造钓鱼棚应由休闲渔业经营单位(钓鱼棚经营主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会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实地评估建造地点及密度并同意后,按照标准建造。检验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登记、编号,并向钓鱼棚经营主体发放登记证。定期对钓鱼棚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经检查合格的钓鱼棚建成后原则上不允许再移动,确因经营主体或特殊原因需要移动,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重新组织评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钓鱼棚经营项目审批采取多部门联审,县人民政府审批。钓鱼棚经营主体需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钓鱼棚检验证书、钓鱼棚登记证和经营项目相关材料到当地乡(镇)领取钓鱼棚经营项目联审材料,经乡(镇)同意后,向县发改、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取得审核意见,多部门联审同意后由乡(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休闲渔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库区管理、生态红线、环境保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定,场所内安全警示、消防、生态环境等设施齐全且功能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游览、娱乐、休闲等设施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维护且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从事休闲垂钓的,在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布的区域开展休闲垂钓活动;

(三)从事渔业科普(展示)的,应具备休闲渔业科普(展示)活动的场所和专职讲解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展示)主题;

(四)组织休闲渔业节庆(赛事)活动的,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备,有完善的活动组织方案和相对固定的举办时间和活动场所,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体现社会正能量和地域渔业特点,促进渔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方应购买活动赛事商业保险,应有专业资质的裁判人员和评判标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从事渔事体验的,应具备传统渔具渔法等渔业生产设施,并有效利用渔业生产风貌的基础设施,具有形式多样的涉渔工艺品或用具;

(六)从事水族观赏的,应遵守野生动物保护和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水族观赏设施建设和观赏水族养殖的标准。

第十五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休闲垂钓、渔事体验或渔业赛事活动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对小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的渔获物,应及时放生;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正规厂家生产,并对渔业水域环境无污染和对水生生物无毒副作用的器具、材料和饵料。

开展休闲垂钓租赁冲锋舟、摩托艇、快艇等的,必须向手续齐全的出租方租用,确保租赁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书,租赁经营人需持有营业执照,使用人有适任证书;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展休闲垂钓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垂钓期间应按规定穿戴救生设备,服从船员或有关安全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下,方可参与垂钓。

(二)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与相关保险公司搞好业务联系,鼓励进行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的游客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在人员垂钓前应与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交代相关安全事宜。

第十七条  休闲垂钓者应遵循“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原则,渔具渔法合法合规前提下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垂钓。严禁在禁渔期开展各类捕捞、垂钓活动。开展休闲捕捞、垂钓要严格《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大理州天然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试行)的通告》中规定渔具和渔法执行。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灯光诱捕、可视锚鱼、探鱼设备、“涸泽而渔”;

(二)严禁使用拖网、地拉网、陷阱、耙刺、笼壶、钓具、网目小于6厘米刺网、网目小于5厘米张网;

(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及污染水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其他水上漂浮物等设施进行离岸垂钓;

(五)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滚钩、笼钩、子母钩、串钩、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因科学研究、生态调控、电站库区开发利用、垂钓比赛等特殊需要,使用《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大理州天然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试行)的通告》中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  禁止垂钓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垂钓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如:光唇裂腹鱼(细鳞鱼)、澜沧裂腹鱼、后背鲈鲤(花鱼)、张氏间吸鳅(石爬子)、墨头鱼、兰坪鮡、中华刀鲇、棒花鱼、中华沙鳅、云南吻孔鲃、叉尾鲇、长臂刀鲶、保山四须鲃、中国结鱼、野鲮、大鳞四须鲃、红口方口鲃、巨魾、丝尾鳠、大刺鳅、淡水蓝鲨等鱼种。

第十九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青鱼(俗称螺蛳混子)、草鱼(俗称草混子)、鲢(俗称大白鲢)、鳙(俗称胖头鱼)等全长不低于30厘米;鲤(俗称鲤拐子)、鲌属(俗称白鱼、红梢、青梢)、鲶鱼属、鳊鱼属、乌鱼(黑鱼)等全长不低于20厘米;鳜属(俗称桂鱼)、鲫(俗称鲫鱼壳子)、黄颡鱼(俗称汪丫鱼)、花䱻(俗称鸡腿鱼)等全长不低于10厘米。

第二十条  钓获《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上的物种(如:大嘴鲈鱼、小嘴鲈鱼、清道夫、鳄龟等),不得放回水域,及时将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水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经营区域

第二十一条 进行垂钓应远离和避开以下区域:

(一)小湾电站库区大坝上下1000米范围内;

(二)江面中心、水流湍急区、漩涡区、其他存在危险区等;

(三)桥梁及附属设施(上下500米内)、交通要道、堤坝、码头、渡口、输电塔及线下、通信塔及电缆线下、人迹罕至、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设立的禁钓区。

第二十二条 除垂钓应远离和避开区域外为可以垂钓区。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第一主体责任,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负全面责任;船舶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经营主体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压实安全管理责任;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部门,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落实管理措施,建立安全营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知识培训、载员情况(姓名、身份有效信息、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渔获物、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负责休闲垂钓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休闲垂钓人员上下船(含上下靠岸钓鱼棚)安全;

(二)负责对垂钓人员做安全知识讲解宣传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督促垂钓人员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指导监督垂钓人员正确穿着救生衣、使用救生设备;

(五)负责检查靠岸钓鱼棚锚固绳索安全以及灭火器、救生圈等安全设备是否放置在规定位置;

(六)负责垂钓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设置船舶停靠的专用泊位,应设置垂钓人员安全等候区,并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垂钓人员应在安全员的引导下,进入安全等候区,按照警示信息提示自觉做好安全防范。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在等候区内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安全警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垂钓人员酒后登船参与垂钓;

(二)提醒垂钓人员穿着防滑鞋,禁止穿拖鞋登船;

(三)垂钓人员登船后禁止俯身戏水,禁止擅自下水游泳;

(四)航行期间在规定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走动;

(五)在规定的位置参与垂钓活动,不得擅自离开钓船或靠岸钓鱼棚到岸边垂钓;

(六)不得向水里抛投垃圾及倾倒污水;

(七)提示垂钓人员注意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休闲垂钓运送人员船舶实行航签制度。休闲垂钓船每次离港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航次安检,具体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船员和垂钓人员数量,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认真做好记录。

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休闲垂钓经营单位航签情况、安全管理台账等进行检查管理,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前暂停运营。

第二十七条 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全县休闲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部门、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建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与船舶遇险救助机制。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为统筹做好全县发展休闲渔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县财政局应对休闲渔业培训教育给予资金扶持。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经营人员、导钓员、安全员以及垂钓裁判员的培训及辅导,重点开展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船舶指《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乡镇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和自用船舶。

第三十一条 县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等禁养区域外,天然河流水域、水库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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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