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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庭审不一般!法官“出诊”到医院

这次庭审不一般!法官“出诊”到医院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 来源:微南涧
  • 作者:南涧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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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涧县人民法院一场特殊的庭审在南涧县人民医院的病房中举行。被告人李某因病住院,不能到法院参加庭审,主审法官和公诉人一同到医院“出诊”,巡回审理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宣判并送达判决书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法院判决无异议,该案现已生效。

案件回顾

被告人李某在家中喝了二市两左右白酒之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由岔小线往南涧方向行驶,行至岔小线K4+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0.87mg/100ml(乙醇/血)。经查,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约一小时,行驶距离21.1公里。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87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法官释法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正在开展的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被告人李某上了一堂别样的法治课。违法没有后悔药,饮酒切莫要贪杯。对于酒后驾驶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就算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况且酒后驾车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听了法官语重心长的教诲,被告人李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记法官的教诲,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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